在这里,更有意思的是萨氏对语言之于法典制定的看法,“德语不是一种适合表述法律的语言,尤其不适合用来进行立法”,“法国人较我们所具有的一个绝大的优胜之处,乃是他们具有更为定型化的法律形式,他们的语言源于拉丁文”。萨氏的判断是基于其对实体法制定、运用中,法律概念如何确定与解释的理解。这与其对法典与民族语言之有机联系的看法是一脉相承的。姑且不论萨氏的看法是否有所偏颇,然而作为用民族语言书写的法典,不但内涵了民族意识与民族生活经验的结晶,而且表达要妥帖国族之法意人心,这是毫无疑问的。萨氏接着批评了《奥地利民法典》中种种概念、术语的误用,也是旨在佐证,一部法典对法律概念的处置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重要性的背后是民族对于各种法律渊源的融会贯通而产生之内生性,法律是一种发现后的编纂而不能是一种无中生有的创设。
因而,萨氏认为,法典所具有的仅仅是一种纯然机械性的优秀,而不能全都视为无可置疑、值得拥有的庄严之物,尽管如此,即便想要拥有,德意志民族也“尚无制定一部法典的智慧和才干”。不能不说,萨氏的结论多少带有几分急匆匆的忧虑,而不惜“说实话”来开罪各方。
五
通篇看来,萨氏对于法典技术性及对于德国统一之实质意义的探讨或许早已不是我们所真正关心的,确实,这仅仅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一个历史时期对于本国族命运的冷静思考,这种思考更多只是一个样本。而撩开这一层面纱,我们看到的是萨氏坚定的法律历史观所提供给我们的一个思考的广阔舞台。萨氏呐喊,“历史精神乃是抵御自我妄想的唯一保障”,“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
在大历史的背景之下,我们所延续的是民族生活的辽阔久远、独特与智慧之光。民族的生活之中到处蕴含着稳定安适的规则,这种规则是发展变化的,变化的基础在于历史的沉淀。萨氏的主张是一种民族精神的自然言说,是对立法之与法律信仰、权威整体性的考量。他反对的是自然法学立法论思想,支持的是历史基础之上的法律观。从方法论上讲,萨氏眼中的法律是民族的、是历史的,是一个国族连绵不断发展的书写,是历史主义哲学,这与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哲学是大相径庭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氏开创的历史法学派存在自己的弊端,否定人的理性精神能够带来开拓和创新的可能,亦保守地认为民族文化和语言难以改变,但恰恰随着近现代人类文明的急剧发达,语言的交流与改变、民族文化内质的变异也成为了可能,法典化在历经19世纪之后开始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但反观萨氏所处的时代,不能不赞叹其思想之深邃与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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