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接下来,萨氏不惜开始开罪前人。在审视法典的精确性,即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回顾历史、追寻前人立法足迹时,萨氏高傲而毫不委婉地指出:“在法律权威们的著述中,芜蔓冗赘实极为罕见3 ,不,实全然不可容忍。”从而,他认为总括一部真正优秀的法典所当具备条件,“几乎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时代够格。”法典并不是绝然不能制定,只是一旦成就为法典后则必然带来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需要长久积累之成熟来克服。当下,时机未到是真谛也。
尽管如此,在考察罗马法时,萨氏不禁惊叹于罗马民族性的伟大,世俗生活的发达与政治精神的活力,从而卓越的罗马法之所以卓越“不是归因于某一特定时代的”,而是归因于“整个那个国族的法律天赋”。的确,如何继承历史上的法律资源,历史法学派主要因本问题看法之差异而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以及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 4。即便不考虑萨氏在此后留有关于罗马法的巨著以及长期从事罗马法及日耳曼的教学,只从本书中也可窥见萨氏属于罗马学派。
为什么萨氏主张法律是民族意识的体现而又提倡从罗马法中汲取力量呢?这一点被一些学者视为萨氏的论述存在着自相矛盾5 ,然而只要读者仔细通读全书则可发现这种批判未必能站住脚。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在萨氏看来,德意志民族在征服西罗马帝国时,本国族的法律却因之革命而悉遭剧烈变革却反而被罗马法所征服。地方性知识与罗马法共同分享历史重要性而存留于各地方性的法律中,并导致“普通法”与各邦国的地方性法律的牵连。这种牵连使得法律与民族意识的联系受到了罗马法极大的影响,保持民族意识不是停留在早期的日尔曼法而是承认动态发展中的民族意识对于优秀罗马法的吸收与混同。由此可见,萨氏并不是一个如一些学者所批判的民族主义者。
四
《法国民法典》、《普鲁士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这三部新法典为萨氏提供了舞台,进一步批判法典仓促制定之弊病和充分建构其意旨即法律体现民族精神。萨氏坦言,评论法典意义在于“毋宁其向吾人展示的一部新的立法或成或败的前景”。
《法国民法典》在萨氏看来是革命的产物,“各种不确定因素和变革,遂与法典的基本原则纷然杂陈,混然莫辨”,是拿破仑提供的“一个更多乃是束缚其他国族的枷锁”。从法典的内容上看,新制度的引入并不受法国各地欢迎;从技术层面看,法国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理解是浅薄的、讨论是不充分的;从法典实行的结果来看,法典的涵义不清、以至于在“凡感到需要法典之处,法典反倒称为补充性的辅助规则”。《法国民法典》只有一半是法国的,其渊源和适用是混乱和含糊不清的,《普鲁士法典》则在此点上显得略为高明一些,“其具有一种与本土法律渊源紧密沟通的关系”,“所有各邦的地方性法律依然保留其权威,但将于三年内被吸收、整合入各具体法典中。”但是,这种些微的高明不能足以表明这部法典是完善的。同样,萨氏以其批判的眼光尖锐地指出,由于立法者对于罗马法哪些值得借鉴,哪些应予抛弃或修正没有整体性的把握,法典之内容“既未臻达普适的主要原理原则的高度,亦未形成自身独树一帜的个性,而是在二者之间徘徊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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