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生民而立之君”的解释,参见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95-196页,第198页,第200页。 关于“rights”的汉译,参见《人权概念起源》,第31页,第262页。严格说来,“权利”并非“right”的恰当译法。严复把rights译为“权利”,后又译为“民直”而与“民义”(obligation)相对应。在弥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严复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的复杂内涵 。《东浙杂志》1904年第4期所刊“民权篇问答”称:“权在西书者为right五字,此五字者,或译为毅力,或译为愿力,或译为心德,日本人概译为权。” 汉语“民权”一词最早见于郭嵩焘于光绪四年四月(1878年5月)的日记:“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继有黄遵宪、薛福成分别于1879年、1890年开始使用。参见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页。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London: Duckworth, 1981). 王韬:《弢园文录·重民中》。 王韬:《格致书院课艺》。 陈炽:《报馆》,《庸书》外篇卷上。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 梁启超:《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期。 梁启超:“湖南时务学堂课艺批”,《戊戌变法》<二>,第550页。 谭嗣同:《仁学》。 参见《法意》,第十一卷第十九章,“复案”。 梁启超:《爱国论三·民权论》。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五编,第48页;六编,第10页。 王人博认为,民权话语在近代中国的形成和流行,并不是把民权作为一种制度性架构以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和分配问题来看待的,而是首先把它设想为一种能解决中国国家和社会衰败、滞弱的器具(王人博:《民权词义考论》)。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和风靡一时的报纸《万国公报》,均多次在“民为主”的意义上借用古汉语“民主”(民之主)一词(参见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13-414页;《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第8页,第147-149页)。由此,汉语“民主”一词有了新的涵义。清末民初,“democracy”一词除音译“德谟克拉西”外,较流行的译法是“平民主义”、“庶民主义”、“民本主义”、“民主主义”(参见顾昕:《德先生是谁?》,《儒家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9-330页)。后来确定的“民主”一词,意味着“democracy”在汉语里找到了比“rights”的汉译好得多的表达。正是这样,戊戌变法前,改良派大多数倡“民权”而反“民主”,因为他们的理想是“民有权而君作主”,让君权与民权相结合,于是,民权成了统治的工具。这样的理解与日本人早先把“democracy”译作“民权”并且在“君民共主”的意义上理解民权、民主也有关系。沟口雄三认为,日本明治时期的民权不包含对天皇(国体)的反乱权,中国清末时期的民权则含有对皇帝(王朝体制)的反乱权。参见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孙歌译校,《公法》第1卷,第3页)。 严复:《辟韩》,《严候官文集》第93页。 例如,“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郑观应:《盛世危言·原君》附)。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五编,第52页。 同上。 古汉语早有“自由”一词,指按己意行动,不受限制,如《礼·少仪》“请见不请退”,郑玄注“去止不敢自由”;《三国志·吴·朱桓传》:“每临敌交战,节度不得自由”;《孔雀东南飞》:“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但古人所谓自由,还不是从权利的意义上讲的,也没有政治自由的意思。据熊月之先生研究,“liberty”在马礼逊《词典》(1822年)里译为“自主之理”,在麦都恩《英汉字典》(1847年)里译为“自主、自主之权,任意擅专,自由得意”,在罗存德《英华字典》(1866年)里译为“自主,自由,治己之权,自操之权,自主之理”,并加了natural liberty(任从心意),civil liberty(法中任行),political liberty(国治己之权)等解释(参见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第267页)。可见,“自由”一词的使用和理解都有一个过程,但最后还是和“权”挂钩了。 《申报》1887年10月2日。 严复:《中俄交谊论》。 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专集》之四)。 梁启超:《新民说》。 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校订版见《公法》第一卷。 有论者认为,“五四时期‘权利’观念日益“道德化”。起初,权利被当作一种新道德,“随着权利这一观念中所蕴含的道德成份增加,出现权利的道德化,个人权利和消极自由也就变为积极自由和强调义务的权利。进一步将积极自由道德化,个人权利完全转化为平等,自由也变成号召人们参与解放事业的一种公共意志。”(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三十二期 ,1999年12月)。不过,当时作为权利基础的“新道德”,乃是规则意义上的道德,不是向善的道德;是凡人道德,不是圣人道德。后来权利话语之枯竭及最终被放弃,从某种意义上讲,乃是由于向善道德、圣人道德以若干新的面目在政治领域占居了主导。 孙中山:“民权主义第一讲”,《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69页。 孙中山:《民权主义第六讲》,《三民主义》,第157页。。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9页。 参见《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民权初步)》,《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0页。 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选集》,第592页。 参见孙中山:《总统新年在桂之演说》,《民国日报》1922 年2月23日。 参见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新青年》第一卷第六号。 参见李大钊:《平民主义》,《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25-427页。 参见李大钊:《青年与农村》,《李大钊选集》,第148-149页。 毛泽东:《给黎锦熙的信》(1917 年8月 23日)。转引自徐显明:《人民立宪思想探原》,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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