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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和民权

  周公在训诫殷商遗民时,强调政权受命于天,政治合法以德行为准。敬天明德之要,不在祭祀,而在保民。在周公看来,天命靡常,天与人归,天命之改易取决于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又取决于人民的福祉。倘若统治者不能保民,便丧失了继续统治的权利。[6]推言之,民众也就有了借天易君、推翻统治者的天然权利。
  可以说,在先秦思想里,借助天的权威来抬高民的地位,已经发展为一种良好的传统。《尚书·泰誓》: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皋陶谟》: “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在这里,民已经成了自行与天相通的独立的人格主体和政治主体。《左传·襄公十四年》记云: “天之爱民甚矣,岂可使一人纵于民上,以肆其淫,以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可见,一人凌驾于万民之上,已经上升到违背天地之性的高度。又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庄公被杀死,大夫晏婴不肯从君而死,理由是: “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在这里,国家与君王、政权与个人已经区分开了。国家社稷高于君王,是极为明确的观念。又据《左传·文公十三年》,邾文公卜迁于绎。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子曰: “苟利于民,孤利之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君必与焉。”荀子说得更直接: “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7]可见,民与天是直接贯通的。爱民、尊民,乃是遵从天地之性。民是天生的,君是树起来的。君与民有利害冲突时,自然要舍弃君的利益,保全民的利益。这样的天民关系论和相应的君民关系论,无疑肯定了民众作为自在主体的道德资格,为民众伸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天然的合法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古代思想里,天法、天下、天民、天德,都是相通的。民众不仅能够借天来伸张自己的一己意愿和利益,而且还被看作天下的集体主人,对天下享有天然的权利。《礼记·礼运》: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吕氏春秋·重己》: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 汉初贾谊引师尚父之言曰: “天下者,非一家之有也,有道者之有也。”[8]那么,民众何以能、何以要“公”天下?民众如何与天相配、与公相连?如何得道、显道?民视何以就成为天视、民听何以就成为天听?一言以蔽之,民众究竟凭什么主张权利?这就要追问到关于人性的见解。
  一般说来,在西方自由主义哲学传统里,有一个可以作为权利主张之凭借的人性概念,所谓“natural rights(自然权利)”,其实也就是“本性权利”。[9] 在先秦哲学里,“德”是一个关于人性的核心概念。德虽然需要后天的琢磨和彰显,但它在本质上是自生自在的人的天性,平等地属于每一个人,而不管现实社会里每个人的高低贵贱。[10]因此,德不仅仅指德行,即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善良的、有修养的行为,而且还指德性,即本体意义上的、天生的人格能力。孟子把这样的人性称作“天爵”。[11]德性不仅仅启发和支持并无特定权利对应者的道德义务,而且在许多场合下可以启发和支持有特定义务对应者的道德权利。[12]也就是说,德至少可以成为指向特定义务或责任的道德资格和意志能力。[13]正是依据这样的资格和能力,天意与民意、天心与民心浑然一体,“人皆可为尧舜”,[14]而且,可以“以德抗位”、“以德取位”。也正是这样的天下观、天德观,为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苍天已死、黄天当立”一类口号的起义暴动提供了合法性论证。[15]
  不过,从理论逻辑的角度看,先秦民权思想还是晦暗不显的。在儒墨道法诸家那里,上天权威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权利思想的生发和论证,有一个曲折的理论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论证民众对政治提出要求(rights as claim)的权利和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entitlement or moral status as rights subjects)问题。
  我们知道,以周公为表率的孔子倡导“德政”。德政的核心内容,一是“足食、足兵”,让民富国强;二是“正”,让政治公正廉直。类似于今天我们谈论的“经济效率”、“生产力 ”与 “社会正义”、“廉政建设”。孔子虽然“作《春秋》,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16]但是,他没有发挥《尚书》里借天易君的思想,而是用天命论消弭了对天然权利的诉求。例如,当时的为政者多属无德寡道之辈,子贡曾问:“今之从政者何如?”孔子答道:“噫!斗肖之人,何足算也。”面对“圣人不在天子位”的政治现实,孔子坚持“以道事君,不可则止”,[17] 惟叹: “道之将废也兴,命也!”[18]孟子的“仁政”思想在政治权利的问题上往前走了一步。如果说,在孔子那里,维护民众的利益还要依靠君主的敬天保民之德来判断和抉择的话,那么,在孟子那里,民众做判断、做抉择的主体资格便大大增强了。孟子也强调“保民而王,莫之能御”,[19] 以养民、教民为仁政要旨,但孟子所说的“王”,是没有自足的权威的。在他看来,政治权威是“天与之”,所以,“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20]
  孟子所说的“民”,也不仅仅是天意和君德的受体。孟子特别重视《尚书》里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我民听”一语。他认为,人民能够直接与天相通,天意要由民意来显现,例如,进用贤人,要“国人皆曰贤”;决狱施刑,要“国人皆曰可杀”。[21]所以,孟子喊出了: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2]在这里,民之高贵,并不在于作为统治者的群众基础或社会依托,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本身是最次的。申言之,孟子的民本可以说是“民体国用”。[23]在孟子看来,以民为本,乃是因为民有所本。那么,民之所本是什么呢?民之所本,当然源于无所不在、高岸邈邈之天。民之尊贵,民之尊严,民之不可侵辱,乃是天理。如果君王违背民意, 那就违背了天意。更重要的是,这个天意,又是通过“民视”、“民听”来显现的。既然如此,人民当然就有推翻暴君统治的权利。例如,齐宣王认为汤放桀、武王伐纣都是臣弑君的不德行为,孟子反驳道:“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24] 不过,在孟子看来,“匹夫而有天下”的机缘“非人所能也”,[25]似乎只有同姓贵戚和所谓“天吏”才能行使征伐暴君的权利。
  先秦的民本思想里,较为突出的,还有墨子的天法学说和兼相爱、交相利的学说为来自民众的权利诉求提供论据。[26]到了汉代,董仲舒对先秦儒学精神有所发挥,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其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27]那么,如何判定天予天夺?董仲舒没有象孟子那样强调民意,而是通过宇宙论来进一步强调天意。他的理路,可以说是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依董氏之说,天不是渺茫无凭的,它不仅在法理上是帝位的授予者,而且还通过符兆等来约束帝王的具体行为。这种君权神授论在解决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同时,希望借助天来抑制王权,儆戒君主,要求“法天”,“副天之所行以为政”,代表了在当时无民主观念和民权制度的历史条件下知识分子为扼制权力的滥用,实现仁政理想所作出的进一步努力。可是,屈民而说天,把民众反抗暴政的天然权利换作天人感应的符兆灾谴,把天民相通换作天君相通,先秦儒学里仅有的一点政治权利之光即告泯灭。
  此后数千年,尽管替天行道、改朝换代不绝如缕,释儒论法、阐天明理代有人出,但从权利思想来看,把先秦儒学的民权思想发扬光大者,寥若晨星。可举者,如,隋代王通认为,“(天子)以天下之身,受天下之训”,[28]主张“废昏举明”。[29]魏晋之际,稽康抨击专制统治“宰割天下,以奉其私”,[30]阮籍则认为“君立而虐兴,臣设而贼生”。[31]晚唐《无能子》视君主制度为天下祸害,视君主为民贼,作者承继先秦道家“圣人不死、大难不止”的调子,认为专制之恶皆“谓之圣人之过也”。[32]宋元之际的邓牧认为,君主本来是有众人推举出来的“天下有求于我、我无求于天下”的人,“天生民而立之君,非为君也”;[33]自秦开始,便有了暴君。面对暴君统治,人民是有权反抗的:“夫夺其食,不得不怒;竭其力,不得不怨。”[34]到了陆九渊那里,便直截了当地发挥孟子的民权思想。他说,“自周衰以来,人主之职分不明。……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此却知人主职分”。[35] 倘若违背了这个职分原则,轻重易位,本末倒置,人民便可以起义,可以诛暴君,因为“汤放桀、武王伐纣,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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