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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现代性

 
  什么样的平等?
 
  但是,“平等”的内涵尚须进一步说明。“平等”本身是一个含混的字眼,现在的问题是,为了考察中国历史上的平等趋向,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些合适的分析范畴,因此,我们需要对过于汗漫的种种“平等”概念的涵义作一些区分。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平等∶一方面是“权利的平等”,即所有公民在信仰、良心、表达自由(言论、出版等),政治参与(投票选举)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一般都被现代国家载入宪法,得到至少形式上的保障,不会被断然地公开否定;颇有争议的是另一方面的平等,或许可称之为“状态(条件)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意味着你可以履行这些权利,如去发表言论或投票选举,也可以不去履行这些权利,但如果你可以去而不去,这并不说明你的权利与别人的同样权利是不平等的,并且,即使你去投票了,而投票的结果不是你赞成的,你投票与不投票的结果实际上一样,你也不可能抗议权利的不平等,只有在你被无端剥夺投票权、或者出现非边沁所说“一票只是一票,不能算作更多”的情况时你才可以抗议权利的不平等。这类“权利”的特点是∶你必须在使用中才能得到它,也就是说,你必须履行它们,你才可以说是实际地拥有它们,所以,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潜在的,虚拟的,而不是现成的,它们要求一定的付出,要求某种程度的参与,甚至需要一定的训练和培养。它们所含的“平等”实际上只是同等的标准,是以同一个标准去衡量所有的人,去对待所有的人,即所谓“一视同仁”,它们所持的是一种普遍的观点,所具有的合理性是一种形式的合理性,而由于现实中的人们是千差万别的,所以也就有了事实上的差别。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权利的平等”与否并不是从现实状态衡量,但“状态的平等”无疑是以现实结果为衡量的。“权利的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状态的平等”更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这些份额是实际的,是现实可见的“利益”。“状态平等”无需对主体提出要求,它要求条件平等,利益平等,而由于人事实上有差别,它就实际上要以不同的标准来对待人,或用庄子的话说,是“以不平平”。23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但我们有必要注意特别重要的一点:即那些有关基本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利益,又可纳入“基本权利”的范围,而被即便是“权利平等优先”的支持者看作是最优先的“权利”,此即所谓“生存权”,在这方面为所有人保障一种基本的生活水平,被普遍认为应当得到最优先的考虑,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底线的平等”,但它在许多社会里往往是不引人注目的,因为平等的状况不会从下面,而常常只会从上面去衡量。不过,我们必须注意:这种普遍接受的物质利益的最优先权始终是在“基本生存”的范围内给予的,24 它意味着一种弥补和救助,如果超出“基本生存”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可能提供、个人可能达到的最大利益、机会和发展时,那么,在此是否还必须采取措施使所有人达到最终状态的平等就是相当有争议的了。所以,有必要在状态和利益中区别“基本”和“最佳”。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一些区别:例如前者是用同一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后者则是用不同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前者是要求人作出一定努力,或至少有一点付出(哪怕是写一张选票)的平等,后者则是无须付出,或至少是不要求付出、不以付出为前提条件的平等;前者是尚有待于个人去实现、乃至去争取的平等,后者是国家立即可付诸实施的平等,因而前者可以说只是一种潜在的平等,由于人的种种差别,实行的结果是社会还会有较大差别,甚至可以说总是导致不平等,后者的平等则是现实的,虽然总是需要某种政治权力的干预,但能够导致一个状态一概平等,或至少相当平等的社会。25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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