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几个方面,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标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矛盾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新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样化,使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二是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增多。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时期的矛盾多发特点,加大了社会管理者管理社会的任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管理者依法管理,公民依法活动。而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都容易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及时依法解决甚至激化,从而造成社会问题。” 三是群体性事件有增多的趋势。“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往往是群体利益,因而在有共同利益的人群中极易产生“连锁反应”,规模扩大,时间拉长,诱发和积聚起很大的社会破坏力。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纠缠领导,上访请愿,非法集会等。”
由此可见,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同;另一方面新的社会矛盾却作为一种“副产品”给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如果这些新的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然而面对这些新类型的矛盾,人民调解的原有运作模式也暴露出不适应的一面。为更好地化解纠纷,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我们积极转变工作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实践证明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培育和推进人民调解向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
三、推进人们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是加快“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步伐的需要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的努力。众所周知,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解决其外部性方面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市场失灵)。当人们转而求助于政府干预时,又容易发生政府失灵。于是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发生了一场范围广泛的“第三部门”运动。“实践表明第三部门与市场和国家一样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其许多独特的作用恰恰是市场和国家所无法做到的。” 就我国而言,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资源都由政府掌握,社会矛盾的解决主要也是由政府“包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资源一方面从国有体制向外分散和转移,另一方面在国有体制内从上向下,向地方、单位分散和转移。与此相关联的是,建立在国家控制全部社会资源基础上的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模式开始向多元的社会供给模式发展。” 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走在调处矛盾第一线,而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从而形成良好、规范、有序的社会自律机制。此外,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非但不愿意承担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社会职能,而且可能受到利益的驱使,成为矛盾的制造者。因此,面对社会“利益群体多样化、利益需求多元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的局面,沿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前进,加快社会力量的建设,依托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提高社会对矛盾纠纷自我消化、自我调和的能力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可以预见,扶植、培育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发展,将是目前和未来中国社会改革的重点。 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培育和推进人民调解向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是扶持、培育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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