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不完全赞成这种说法,但这种说法却很有代表性。比如有人在评价余斌案时就说过类似的话,“如果以余斌的高度来对中国基层干部的廉洁奉公和道德水平划线,有多少人在他之上?有多少人在他之下?”“这恐怕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推论”。我们有些地方一旦发生大窝案之后,某些方面为了从工作大局考虑,为了不至于全线崩溃或者是为了挽救一部分人,使一些受贿少的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有关方面不是也常常设立一个时限,只要在某个时间前将赃款交出来,说明问题或者提供线索立功,就可以既往不咎吗?有的地方甚至还作出了几万元以下受贿者不予追究的内部决定。
问:你认为这种情况正常吗?
答:很正常,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有些人不能正确地看待经济利益,作出犯罪的选择是很正常的。这往往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阶段有关,这就是为什么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出现这种情况较少的缘故。以后我们的经济发展了,有了更好地让官员提升道德底线,清正廉洁地为人民服务的为官环境,贪污受贿的案件就会大为减少。
问:你的这些观点我可以整理出来发表吗?
答:可以,但你最好将样稿传真给我看一下,因为我们是电话沟通的,有些语言表达的不一定准确。另外,我也有一个要求,你的文稿我想在适当的时候收入我的文集,因为其中毕竟有我的许多言论,说明一点,稿费我照付。
问:当然可以,但稿费就免了。我只是从媒体上看到那些一边倒的报道感到奇怪才找你了解情况,不想我们的这番谈话,使我觉得你可以成为我的好朋友。
答:我的朋友很多,包括在《新安晚报》发表那篇文章的作者和引爆“网上为贪官叫屈”新一轮炒作的那位记者,我都认为是朋友。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学术层次不同,观点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时,我们的经济基础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人们的观念转变却明显地滞后了,特别是那些认为人“非好即坏”,带着简单地二元论观点去评判是非的人们,要在他们从充满斗争哲学的世界观中溶入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我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一文中特引用了培根一段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最后我要说的是,我真诚地感谢大家在这个事件上中给予我的教益,我十分感谢他们。我以为理解和宽容才是我们的最高道德境界。
以上是笔者与那位律师朋友的对话。在此,笔者想引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周振想在《有时,我很同情贪官》一文中的一段话作为结束语:“我知道,憎恨贪官是国民的一种普遍情绪,任何具有良知的人都应站在痛打贪官之列,而不是相反。同情贪官起码要承担受到道德谴责的风险。”“对于贪官的这种同情之心,就如同对于贪官的憎恨之情一样,我认为同样是出于一种良知”。“目的并不是为贪官开脱罪责,而是要使我们的犯罪学家、专司反贪的机关和部门以及关注国家惩治腐败进程的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客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贪污腐败犯罪的成因,从而集全力去清除滋生贪污腐败的各种土壤,并下决心去构建科学、合理、文明、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使每一个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员,因生活得体面、自尊,珍惜自己的官位而不想去贪,因我们政治体制、权力机制、和监督机制设置得科学、合理、严谨而不能去贪,因我们的法网恢恢‘伸手必被捉’而不敢去贪,从而形成一个社会机体健康,大小官员廉洁、民风淳朴,人心舒畅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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