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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为贪官叫屈”事件的对话

  问:看到了,那法院后来认定他的自首行为了吗?
  答:认定了。
  问:你还是谈谈你所说的“功过相抵”吧?
  答:我国的刑法中并不存在功过相抵的问题。我在文章中是这样写的,“首先是功与过能否相抵或作为减轻量刑条件问题,我们知道,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那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一时良心发现,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说,那怕他几十年如一日地辛苦工作,一旦犯了罪,他过去的功劳就变得毫无意义。”我觉得我们的刑法在这个问题上设计得不是很合理。
  问:对于立过功、受过奖的贪官,党和人民曾给过他们很高的荣誉和地位,并加以重用,你再说功与过相抵的问题是不是有些偏激?
  答:这个问题我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一文中已经作了很具体的回答,现在再补充一点,我国《刑法》中有这样规定,对一个罪犯,如果他有前科,量刑时要从重;没有前科,量刑就不必从重。那么再进一步讲,对于一个不但没有前科,而且以前各方面表现都很好,甚至立过功的罪犯要不要从轻?我认为应该从轻。再说那些荣誉和获奖证书,如果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家的经济条件都差不多,立功受奖确实很鼓舞人心;而在市场经济时代,这些立功、受奖肯定不再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引人向往,否则我们现在为什么要用重金奖励那些英雄模范?记得北京的一名叫宋鱼水的女法官最近就获得有关部门的重奖。我认为这样才合情合理。再说一遍,我说的“功过相抵”并不简单地加减,而是将过去的功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条件。
  问:这就是你写《曾》文的初衷?
  答:不完全是。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刑法在退赃和不退赃的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我在文章中已说过,比如两个犯罪嫌疑人都受贿10万元以上,一个全部退赃,一个拒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明显的区别,还都要在10年以上量刑,这样不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打击此类职务犯罪,有人甚至宁可拿着赃款去行贿办案人员,以图减轻处罚,也不愿退赃。这个情况也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我才写了这篇文章。
  问:你能否谈谈“礼尚往来不是受贿”的问题。
  答:礼尚往来肯定不是受贿,这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有具体解释。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起诉那位安全局长受贿20万余元,我们辩护人认为他构成受贿的只有10万余元,其余的属于礼尚往来或受礼,后来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从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中,扣减了部分款额。而那些媒体以讹传讹,把我的辩护观点说得好象把贪污受贿都说成礼尚往来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曾》文中也说到“辩护人认为构成受贿的五起计10万余元”,我想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值得去讨论。当那位安全局长的家人给他从北京请来的二审辩护律师就可否为闪作无罪辩护征求我的意见时,我回答得很干脆:他肯定是犯罪了,不能作无罪辩护,这是个原则问题,就我个人认为他也有10余万元款项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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