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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社会治理创新

  根据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任何人对他人作出不利行为,均应听取他人的意见,任何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争议,均不能由自己进行裁决。故此,任何人对公权力主体做出的认为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均应享有向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其行为不服,均应享有申诉与寻求救济的权利,法律应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制度,使之有可能向与公权力主体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者请求救济,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
  社会治理创新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程序制度以及通过这些程序制度的运作,才能使其目标符合人类正义的要求,才能真正维护人的自由和增进人的福祉。
  
  三、怎样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实现程序正义?
  要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保障程序正义目标的实现,至少要做下述三件事:
  1、加强程序立法,健全规范社会治理行为程序的法律、法规
  程序立法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统一的程序法典,即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虽然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但也调整社会公权力主体实施社会公权力行为的程序,实际上它是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程序法典;二是单行的程序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征收征用法、争议、纠纷调处法等;三是确立程序法典、法律具体实施规则的程序法规、规章。目前,我国统一的程序法典尚未制定,其他两个层次的程序法都不完善。程序立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2、推进社会治理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公权力程序化运作
  程序正义是与民主、宪政和法治密切联系的。我国传统的管理体制,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高度集权性的,是人治型的,这种体制不重视民主,不重视人权,从而很少,甚至缺少程序正义的因素。因此,我们今天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确立程序正义的地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正当程序制度,就必须推进整个社会治理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只有通过改革,真正以新的体制取代旧的体制,才能促进公权力依正当程序运作,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3、提高国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程序正义意识,形成人人重视程序正义的文化氛围
  要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目标,除了必须完善程序立法和改革旧的管理体制以外,提高国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程序正义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因为制度需要人去设计,去建立,去运作。如果我们的国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程序正义意识薄弱,很难设想能建立起完善的正当程序制度,即使建立起了完善的制度,也难保证其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非常重视向国民(特别是公职人员)宣传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高整个国民的程序正义意识,逐步营造出一个人人重视程序正义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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