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建立和完善哪些基本程序制度?
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如社会决策和立法领域,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领域、社会争议、纠纷的裁决、处理领域等,都建立了各种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等程序正义的正当程序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最能体现现代程序正义的制度主要有下述五项:
1、信息公开与政府透明制度
信息公开与政府透明是满足社会公众和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在现代社会,没有信息公开与政府透明,社会公众不了解公共事务,不了解与自己生活、生产和消费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要说知政、议政、参政,就是要使自己的生存权、健康权、正常社会交往权得以实现和保障都是困难的。信息公开首先是政务信息公开,除了政务信息外,其他信息,如市场信息、环境信息、食品卫生安全信息、传染病流行信息、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等,都应该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公开,让全体社会公众或相应领域的社会公众知晓。
2、公众参与制度
社会治理涉及的领域和涉及的相对人比政府管理要广泛得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政府管理没有公民参与是不公正的,社会治理离开了公众参与就更谈不上正义。在现代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组织NGO、NPO、建立基层或社区自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网上讨论议政和参与社会、政治、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立法,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参与对公权力行为的监督和对环境、生态的保护,等等。
3、权力制约制度
社会治理除了必须有国家公权力介入外,还必须有各种社会公权力主体的介入,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然而,任何公权力,无论是国家公权力,还是社会公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如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都可能被滥用,都可能发生腐败。因此,在社会治理创新机制中,设立相应的权力制约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权力制约程序既包括国家公权力的相互制约,也包括社会公权力的相互制约;既包括国家公权力对社会公权力的制约,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既包括不同公权力行为(如决策、立法行为、执行行为、纠纷裁决行为等)的相互制约,也包括同一公权力行为不同过程、步骤(如制裁、处罚行为的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等过程、步骤)间的相互制约。
4、说明理由制度
实施公权力行为,特别是实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这是现代程序正义的重要要求。说明理由的途径、方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政府刊物、新闻媒体发布进行;推行社会和经济规制的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听证会或政府网站的途径进行,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或裁决社会争议、纠纷的行为的说明理由可以通过行政决定书、裁决书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进行口头说明。
5、陈述、申辩、申诉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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