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社会治理创新
姜明安
【全文】
(姜明安在中欧政府高层论坛----“社会治理创新”
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
一、程序正义对于社会治理创新有什么重要意义?
罗尔斯(John Rawls)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一项法律和社会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既有独立于实质正义的本体价值,又有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工具价值。
程序正义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系,或者说程序正义对于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程序正义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和内容之一
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如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稳定与和谐,增进人的福祉等。其中,社会公正当然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看得见的正义”,不仅实质正义难以保障,即使有,人们也难以感受到。
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包括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创新、社会治理观念创新等。其中,制度、方式、手段当然包括程序。健全公正、公开、公平等体现正义的社会治理程序是社会治理制度、方式、手段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治理制度、方式、手段如果缺乏程序正义,就很难有什么“创新”可言?如果有“创新”,其“创新”也难有创新的真正价值。
2、程序正义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保障
程序正义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和内容,同时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保障。首先,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而公正、公开的社会治理创新的决策程序正是广大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相应创新措施、制度的前提;公正、公开、公平的实施程序则是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条件。其次,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克服和消除旧的官僚机构、旧的制度、旧的观念在长时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势力的障碍,而克服和消除这些障碍的最好办法或最好办法之一就是“阳光法”,就是公正、公开、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就是程序正义。
3、程序正义是培育和形成社会治理持续创新机制的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治理创新不应是一次性的,不应是“毕其功于一役”的短期行为,而应该是长时期持续进行的行为。要培育和形成社会治理的持续创新机制,就必须营造一种不断激励人们追求、探索和实施社会治理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佷显然,程序正义是这种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的重要因素。因为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和追求是无止境的,社会如果为人们提供了认识、探索和追求正义的机制(包括制度和制度的运作程序),人们就必然会运用这个机制去不断探索社会治理的新体制、新方法和新模式。当然,程序正义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程序正义的确立可以营造社会治理持续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社会治理持续创新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社会的程序正义,提高社会程序正义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