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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第2稿):第四章 专制与法治

  如果将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看作是近代宪政的源流,那么美国的《联邦宪法》与《权利法案》,也就可以视为是开创了现代法治的先河。北美大陆之殖民与开发的历史,促成和确立了其社会中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并相应促生了北美移民的比较强烈的自立意识及其民主、自治的政治传统;也正是由于社会中既已存在着这样的权力关系乃至政治理念,才最终导致了北美的独立革命。
  北美人民的独立战争,极大地推动了北美大陆上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同时也促进着人们的权力认知与政治思想的进一步成熟。从《独立宣言》到《联邦宪法》、《权利法案》,其中内容无不体现着当时人类之最具理性的权力观与政治观。经历了艰苦战争而终获胜利与独立的北美大陆的移民们,正是在其成熟而理性的政治观念的指引下,在社会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之基础上,合理设计并成功地构建了集自由、民主、共和之制度安排于一身,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治国家的权力大厦。
  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从根本上推动着不同的协作共同体之中的权力关系,都在逐渐朝着多元协调、和谐共存的方向发展和演化。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导致或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既是一定社会中多元的权力相互制约与彼此协调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的社会生产之发展与进步所指向的历史必然。
  一定社会之权力关系、权力秩序的调整与演进,最终应当是取决于其一定的社会生产水平,及其相应的社会生产协作之内在要求与客观需要。社会生产的进步,往往可以令社会中产生出更为多元和丰富的权力要素,并能够促成多元的权力要素逐渐实现在社会成员中的更为随机和更为广泛的分布。人们相应于生产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多样的诉求,则意味着社会协作中更加细致和更为具体的分工与交换;社会中也就有更多的个体,可以通过其在一定专业或一定领域所发挥的才能或出色的表现,而相应地拥有或掌握一定的权力要素。
  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现代社会的生产协作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地理环境、气候或自然资源等客观条件的局限或桎梏。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有更多的诉求仅通过社会的专业分工乃至个体之间的分散协调即可得以实现或满足,而无须再行依赖统一的决策和集体的协同;相应的,现代社会的生产协作,也就较多地呈现出组织化与个性化并存、集体协同与分散协调并举的发展趋向。
  集体协同与自主作为并举的协作生产,分散和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以及伴随着社会生产发展,人们认知的充实和认知水平的提高,最终都会从不同的方面体现并作用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调整或建构。随着社会生产与协作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协作共同体的权力秩序,都在逐渐地趋向于顺应社会协作之客观需要与内在要求的合理的调整或建构;不同的协作共同体当中的权力机制与权力规则,也都在更多地侧重于对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维系、强调和保证。
  法治对于一定社会之维系与发展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通过社会中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达成或实现社会的权力秩序以及统治权力的分权制衡,进而有效地抑制和防止权力尤其是统治权力的异化,规制、约束并合理地塑造权力的品格,使社会的权力秩序及其统治权力的运行,能够基本上符合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愿,和顺应于社会协作及其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内在要求。同时,惟有社会确定并保持着“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人们也才可以不断地充实和完善,那些能够有效地规制和约束权力,使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符合于其相应的内在服从关系,和服务于权力本体之实现或满足的权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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