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意味着社会既已确立的权力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条件或要求,可以有效地调整或决定权力运行的实际指向;即人们通过确立某些具体的、严格的权力规则,能够有效地指引、规制、约束或干预一定权力的运行,从而使社会中的权力尤其是统治权力的运行,能够基本上符合、保持和顺应于其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进而使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能够得到比较稳定的维系,以及适时的和相对合理的调整。
“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意味着社会生活中的权力运行乃至社会的权力秩序,基本上只能依赖或取决于权力者或统治者单方面的意志或品性;即意味着权力者或统治者的单方面的意志或品性,往往可以左右或决定权力运行的实际指向,乃至进而决定社会的权力规则或权力安排。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通常所导致和对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往往是一定社会基于其特定的生产形态、协作关系以及权力认知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形成和确立的。虽然其内在潜藏着权力异化的较大可能或风险,然而,这样的权力秩序与权力机制对于一定社会之维系和发展而言,往往又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或现实的合理性。同时,人们也应当认识到,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或是社会中高度整合、高度集中的权力关系,绝非当然地等同于权力的异化或社会之权力秩序的扭曲;“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也绝非在任何时候都会现实地导致或对应于权力的异化或权力秩序的扭曲。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通常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亦是一定社会基于其特定的社会条件与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而得以相应地形成和确立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相对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形态、协作关系和权力认知等社会条件而言,往往同样具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与现实的合理性。
专制与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不同的权力秩序,及其各自所导致和对应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权力机制,在其各自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又有着不同的内在逻辑。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与“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既是由一定社会的特定的生产协作条件所决定的,同时其往往也是一定社会的权力关系能够顺应于生产协作之要求或需要,而相应地演进或调整的必要前提。同时,社会之权力关系的正常调整或演进,往往也会进一步地巩固和强化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如此,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与“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也就往往能够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协作及其发展形成持续的和良性的互动,从而积极地促进或推动社会生产与协作的不断发展。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生活当中包括统治权力在内的所有存在和运行着的权力,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或任何一个权力层级,都会受到明确、具体乃至严格的权力规则的规制与约束;社会中的任何权力,都需要按照既已确立的相应的权力规则的指引或要求,方得行使或运用,否则就会受到其他方面的权力或其他社会力量的有力干预或制约。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与“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必然也会影响到人们对于社会的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促使人们建立起较为成熟和较具理性的权力认知;而人们的权力认知的充实与进步,对于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与“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又会起到相当重要的指引或推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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