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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奎斯特革命?

  我自己的看法是,伦奎斯特法院的真正分裂涉及两种完全不同的宪法发展路径。简而言之:奥康纳和肯尼迪是渐进主义者,怯于对现存的法律理解进行大规模的改变,而斯卡利亚、托马斯和伦奎斯特(他的程度要低得多)是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或者“运动派法官”,热衷于他们自己对宪法理解的优先性,而不论先例说了些什么。
  大多数时间,奥康纳和肯尼迪当然都是保守主义者。但是他们倾向于一次只判决一个案件。他们尊重先例,即使他们并不认同先例所得出的结论。他们并不希望通过考虑首要原则而对法律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他们同时也对公共意见显示出了一定的兴趣,按照肯尼迪的说法,这是一种“正在发展中的社会价值”。很显然,他们相信宪法的含义将随时代变迁而改变;并且他们认为价值的发展在解释的过程中扮演了合理的角色。因此,也许他们愿意否定对性隐私的干预和针对妇女的歧视。通过所有的这些方法,奥康纳和肯尼迪成为了普通法法官的佼佼者,对宽泛的规则和一般的理论表示怀疑,并且愿意调整法律以适应新的环境和新出现的原则。
  斯卡利亚和托马斯都与此不同(伦奎斯特有时候支持他们,但是他显得更加谨慎。他在最高法院的早期日子里,他显得像是一个扇风点火者,承担的角色有点像现在的斯卡利亚;但是作为首席大法官,他显得更加谨慎,也许是因为他的新角色的要求,也许是因为最高法院整体上已经变得有些右,因此在多数场合已经很支持他了)。斯卡利亚和托马斯是激进的,他们寻求在宪法领域推进大规模的变迁。他们对现存的法律感到很恼火,而奥康纳和肯尼迪却不是这样的。正如图施奈特所强调的,他们所组织的主题是“原意主义”,他们相信宪法解释应该反映宪法制定者的原初想法。原意主义者赢得了许多人的赞许,但它同时也容易遭致严重的反对。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法,它并不能仅仅是一种姿态,而必须得到论证。严肃地说,它可能会引发包括斯卡利亚和托马斯在内所有的人都会反对的结果:允许联邦政府实行种族隔离,允许州政府的性别歧视,同时批准许多审查制度(censo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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