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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结合

  以上是媒体对余斌案判决情况的报道,现在笔者想就该案判决的合法、合理、合情以及对刑罚目的准确理解等方面发表自己的拙见。
  “法庭在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最后认定余斌收受钟希金、李建波等人贿赂总计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检察机关对此9.5万元的认定没有异议”。
  尽管有人认为余斌收受他人钱财部分用于扶贫是“劫富济难”,是“特殊的受贿者”。但当余斌从他人手中接过贿款的那一刻,其行为就已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而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且刑法设立受贿罪的本意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奉公守法。不论受贿者将赃款用于什么地方,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刑法“钢”的一面。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真正地守住了这个“钢铁防线”。这是合法。
  但毕竟余斌是把部分赃款用于扶贫了,他不象绝大多数贪官那样富而不仁,所收受贿款后,包二奶、逛赌场、觥筹交错、尽情挥霍,而是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有让人同情的一面。尽管对于受贿犯罪“只有数量上的区别,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余斌的这种做法,从情理上看,毕竟“民愤”不大,某网站调查了29873名网民,其中竟有66.33%的人认为余的行为是“受贿济贫”,不构成受贿罪。虽然这种带有情绪化色彩的“民意调查”缺少法律上的理性,但毕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看法,所以岳阳市中院认为“确有证据证明余斌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作为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这是合理。
  作为一个副市长,余斌受贿的数额比起媒体上报道的那些大贪官们的受贿数额显然有些微不足道,并且据说余斌在当地的“口碑”也不坏,有关媒体援引了临湘市纪委付书记刘世军的话,称“余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领导打招呼写条子,他从不领情”。甚至还有人说“如果余斌似的干部应该出局或判刑,有多少人更应该出局或判刑!这恐怕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推论”。
  尽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也不可能)在判决书说明此节,但笔者认为该院在对余斌量刑时是不会不考虑这一情况的,否则就不会作出判处缓刑的决定的。这是合情。
  笔者充分注意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勇法官在向记者进行“判决说理”时,有这样一段话:“被告人余斌所犯之罪为职务犯罪,现其职务已被罢免,失去了再次职务犯罪的条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法院判处缓期五年执行”。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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