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结合
司马当
【关键词】法意与人情
【全文】
笔者以为,在和谐社会里,人们对刑事判决的要求不再仅仅是合法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合情合理的问题。要让被处罚者诚心叹服并能对旁观者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充分实现
刑法“打击犯罪、教育人民”的功能。而前不久笔者就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份法意与人情达到完美结合的判例。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尽管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证明其中的10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案情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有人认为余斌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还有人把讨论的话题延伸到一些社会弊端”。
面对记者,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余斌一案的审判长陈勇“进行了充分、权威的‘判决说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项目经理钟希金,李建波以及王某、李某等人贿赂,共计22.5万元。”
“被告人余斌辩解认为,其中收受钟希金的现金应为8.5万元,而不是11.5万元;收受李某、王某各5万元,但因没有帮其牟利,不能构成受贿;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作为受贿数额认定。”
“法庭在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最后认定余斌收受钟希金、李建波等人贿赂总计人民币9.5万元”。“陈勇对记者说,合议庭认为余斌收受王某、李某10万元的事实虽然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对方送的礼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被告人余斌收受王某财物与此业务交给王某来承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余斌收受王某5万元不属于事后受贿,而为非法所得。另外,李某所购土地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应由临湘市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办理,其送给余斌的5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双方有请托合意的证据……被告人余斌提出的收受此两笔财物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陈勇对记者说……余斌受贿9.5万元,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由于余斌在检察机关找他‘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一切‘经济往来’,法庭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确有证据证明余斌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作为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法庭最终裁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斌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余斌所犯罪之罪为职务犯罪,现其职务已被罢免,失去了再次职务犯罪的条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法院判处缓刑五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