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尽管法律与法制有着道德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价值,但它毕竟有着许多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比如,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唯一手段:“徒法有足以自行”[5] 等,所以,江总书记说:“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没,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6] 这表明:共产党人在信仰法律的同时,并不一味迷信法律,这反映出了我党成熟的法律信仰,也透视出了我党法律文化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相反的,假如共产党人迷信法律万能,那么,这种迷信法律的所谓“法律信仰”最终会导致“法律虚无”,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执政党迷信法律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迷失方向,不知所措,甚至厌倦了法律。这种法律文化的结构是残缺不全的,历史也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会走向衰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7]
(二)“德治”透视出共产党人信赖道德但又不依赖道德的法律文化观。
中国共产党把“以德治国 ”确立为治理国家又一项基本方略,这反映了我党对道德的信赖。道德信赖来源于道德价值。道德价值的存在为“德治”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根据,同时,也正是由于道德价值魅力使 “德治”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全社会正确估量道德的社会作用,进一步增强全党全国重视道德建设自觉意识;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加强正确的“三观”教育和塑造,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清除腐败现象。我党“德治”方略及时出台“承启了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融合,密切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催化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聚合,加固了道德制约与权力制衡的契合。” [8]
然而,道德不是目的,它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就是把道德作为治国的一种方略,使人们的行为与社会关生活费的运转模式建立在道德理论基础之上,所以,它强调“自律”。另一方面,道行本身也受其调整范围及约束力大小的制约而有着天然的缺陷。由此决定了它不能被过分依赖。共产党人正是看到了道德的这一局限才将其“德治”表述为“以德治国”而非“依德治国”。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信赖道德但不依赖道德。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讲,这种对待“德治”的成熟态度可以透视出共产党人的理性法律文化观。
这种理性法律文化观可以简要总结为:信仰法律但又不迷信法律,因为共产党人不拒绝道德;信赖道德但又不依赖道德,因为共产党人不排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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