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明的关键内容。它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存在的群体化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势与情感倾向。从广义上讲,法律文化就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创造性成果的积淀,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1] 但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是指“法律观念、法律心理、法律经验与知识、法律传统以及一些与它们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体系的部分。” [2]换句话说,法律文化首先涉及人们关于法律制度的知识、看法和行为方式。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核心应当是群体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心理。[3] 鉴于此,笔者所述及的共产党人法律文化观,也主要是共产党人对法律的意识、感情、态度和信念。
我国的传统法律,在世界法律体系中,是一种独立的、有重大特色的法律文化形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上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儒家法律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底蕴。从而,“德主刑辅”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共产党通过对这一法律文化的批判承与创造性发展,散发出共产党人的浓浓法律文化气息。
二
我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从民本主义思想出发,必然引申出“德主刑辅”的法律观,所谓“德主刑辅”就是在治理国家时,采取以教育为主,刑罚手段为辅。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即法、法即刑,因此“德主刑辅”其实质就是轻视法治、漠视权利。但它毕竟是包含有积极因素的,即在注重道德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法律;在轻视法律的同时又注重了道德。
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这一思想优劣兼备,根深蒂固,影响也十分深远,但共产党人都在不断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伴随着自身逐步成长而渐渐走向成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成长过程,同时也是她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以及消极影响不断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成果一个是“法治”,一个是“德治”。“法治”与“德治”密切结合的思想,是现代法律文化的精神脉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彻底肃清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封建主义遗毒,把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从立法上确保了有法可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进展。尤其是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共产党人又把市场经济提到了法治经济的认识高度,“法治”思想渐趋成熟。随后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并载入了中国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