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说,在疑难案件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实质推理。但通常所说的疑难案件可以有不同情况。例如有的仅仅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情况复杂,难以查证,难以认定事实等。有的仅仅有关法律规定的疑难,如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定本身模糊不明等。也有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在一起的疑难。就研究运用法律推理而论,我们所讲的疑难案件主要是指有关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或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在一起的疑难案件;仅仅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并不直接涉及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问题。
在我们所讲的疑难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第一,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不明,而且这种含糊不明并不是文字上的含糊,文字上的含糊可以通过文字解释来解决。而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是指实质内容的含糊,如果要进行法律解释,这种解释已不是文字解释而是实质内容或价值观的解释,已属于实质推理的范围。例如,对法律规定中所讲的“公平”、“正当”、“公共利益”之类概念的解释,都是涉及实质内容或价值观的解释,就属于实质推理的范畴了。第二,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本身并无明文规定,也就是出现了法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法律空隙”。出现“法律空隙”有各种原因,它可能是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在客观上应作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加规定,它也可能是在有关法律制定后出现了难以预料的新情况。例如我国近年来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很多新情况,如股份制、私营企业等,又如由于科技的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如人工授精、安乐死等,它们都使原有的法律中出现了某种“空隙’。第三,法律规定本身可能有抵触。第四,法律中可能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执法者、司法者选择适用的条款。第五,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即某一行为或关系,在法律上讲是“合法”的,但从经济、政治、伦理等角度讲,却是“不合理”的。或反过来,从法律上讲是“违法”的,但从其他角度讲,却是“合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总的来说,“合法”与“合理”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旧体制并存,法制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在特定情况下,会存在“合法”和“合理”之间的矛盾。
在出现以上这些情况时,执法者、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显然已不能运用形式推理。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或者是大前提含糊不明,或者是原有大前提不合适,必须明确或另找一个大前提。这种思维活动就是实质推理,即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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