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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

  以上两种类推,从法律适用而论,仅司法类推才需要受理案件的法官进行类比推理,即由他们来作出判断:是否这种犯罪是《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分则中哪一条文才是最相类似的,即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大前提。当然,这种判断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立法类推中,由于法律上已明文规定比照的条文,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并不需要作出象司法类推中的判断,而可以直接以立法上规定的、应比照的条文作为大前提,来进行演绎推理。
  三、形式推理中的谬误
  常见的谬误是实质内容的谬误,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偶然的谬误,即将一个一般规则适用于不应适用该规则的特殊情况。例如,刑法规定,犯罪者应受刑罚,但如果将这一规则适用于法律上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就是错误的。第二,与偶然谬误相反,将一个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例如,民法通则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如果将这一仅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的特殊规则,适用于一般经济合同的案件,当然是错误的。第三,文不对题的谬误,即改变前提中的要点。例如一个辩护人为被告甲所作的辩护要点是,甲是“好人”,所以他不会犯这种罪。第四,循环论证的谬误,即用以证明论题的论据本身,要靠这一论题本身来证明。例如以甲有权利来证明乙负有义务,反过来,又以乙负有义务来证明甲有权利。第五,根据不足的谬误,如某商店有一天被窃,甲在当天曾去购物,因而认为甲是偷窃者。第六,许多问题的谬误,即对一个包含若干问题的问题或必须推定前提的问题,要求作出一个简单的回答。
  形式推理中的谬误还有文字上的谬误,通常是指用词上的失误。例如在前提和结论中使用一个多义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用代表事物部分的前提,来论证事物整体的结论,等等。此外,还有通常形式逻辑中讲的三段论推理中的谬误。
  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和主要形式
  形式推理(分析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经常使用的推理方式。这种推理正好符合人们在心理上对法律的要求,例如要求法律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这种推理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简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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