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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

  三 全国信息系统和责任制的局限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态?从信访者的角度来看,主要起因于群众对中下级机构的不信任以及借助“上旨”加强自己相对于下级官僚或强势群体的谈判地位的策略。从受理信访者的角度来看,主要起因于缺乏实权的无力感以及规避缠讼、推卸责任的动机。针对上述症结,新的信访条例采取了以下两项基本举措。   第一、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鼓励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的申诉,以数码技术等新式通讯手段来疏通信访渠道。在理想状态中,这个系统可以保持信访相对于其他救济制度的最大优点――成本低廉、立案便捷,也可以通过联网和查阅的技术性安排使中央政府收集基层信息的能力不至于因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而削弱,还可以对各级信访机构的处理申诉的绩效进行观测和追踪管理。可以说,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构想与边沁(Jeremy Bentham)设计、福柯(Michel Foucault)深入考察过的环视监督装置(Panopticon)颇有些类似之处,即借助中央塔楼的可移动性视线不可遮挡和不可预测的扫射,造成对那些处于一览无遗境地的周围各级单位内活动的威慑效果,甚至建构起某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即使在无人操作条件下也能实现自动化控制 7。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各级信访机构以解决问题的实权,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完善办理和督办的程序,改变只转不办、效率低下的状态。例如信访条例28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第32条规定信访机构在作出决定后应当督促有关方面执行;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办理机构申请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仍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有不服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终结信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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