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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杀人案:底层群体罪与罚的正义之辩

  新京报: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陈兴良:难乎其难。几年前发生的董伟杀人案中,一个偶发的、并不十分严重的、并且对方有过错的杀人案件都判了死刑,那么在现行的法律之下,王斌余案很难改判。
  当然,我个人希望不判死刑,甚至主张废除死刑,也希望王斌余案能作为一个在极度激愤下杀人不判死刑的判例确定下来。但我讲本案法律上没有悬念,或者说改判很难,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杀人案件判决的现状来说的。法律上有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之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为实现个别公正有时可能会损害一般公正,为实现一般公正有时可能会牺牲个别公正。对王斌余案,不判死刑,可能是一种个案公正,但会不会牺牲一般公正?比如在同等情况下,没有被媒体报道的相同的杀人案件却被判了死刑?
  对这个案件我并不想简单地说赞成判处死刑,或者不赞成判处死刑。我只是把这个案件放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的背景下,作为一个客观的案件来进行评论。作为学者,我更关注制度的命运,关注法律的命运。
  议题3 社会该不该分摊责任?
  新京报:本案中,当地政府存在一些失职行为,比如没有很好地解决欠薪问题;在更深层面上,社会甚至让王斌余觉得在高墙内比打工还要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如果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缺失或者失效,能不能把犯罪的责任全部推给王斌余?国家、社会、王斌余,如何分摊责任?
  陈兴良: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客观的原因,就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但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并不影响对一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讲一个例子,比如我出门的时候房子没有锁,结果被小偷偷了,但不能说因为我没有锁门,就不追究小偷的责任。对一个人追究责任的时候,主要还是考虑他个人的责任,至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关键要完善制度,尽量少地为犯罪提供机会。
  梁治平:一个社会有那么多农民工,都承受不正当的待遇,王斌余可能不是最惨的,个人的责任能不能因为社会的责任而被解脱掉?如果能解脱掉,那么每一个受到不正当待遇的人,都可以行使私力救济。另外,讨论社会要承担的责任,结果不是简单地去解脱个人的罪责,而是要改善社会环境,至少要使某个机构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没有办法追究这个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是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政治上的责任也许不是直接让某一个人辞职,但有可能成为政治发展的议题。所以这两个问题要分开讨论。
  议题4 私力救济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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