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杀人案:底层群体罪与罚的正义之辩
新京报/陈兴良/梁治平
【全文】
编者按: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而杀死4人的案件正在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围绕这一案件,也产生了许许多多争论的话题。
议题1 为何关注王斌余?
新京报:王斌余的死刑判决为什么能引发这么大的关注和争议?
梁治平:如果抛开案件背景,它可能只是一个寻常的刑事案件。但如果结合背景的话,就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了:农民工法律地位问题,讨薪不成所处的孤立无援处境,他们种种让人扼腕的遭遇,以及非常高的维权成本。这个背景大家非常关注,而且由来已久,大家关注这个案子,主要是因为这个背景,以及背景之下的社会不公正。
我想起1979年的蒋爱珍案,当时我在西南政法学院上学,老师要我们讲讲对蒋爱珍案件的评价。当时就有些同学把蒋爱珍说成英雄,认为她的行为是可以谅解的,反对实施死刑。蒋爱珍案和王斌余案还是比较像的,他们都是弱势群体的一个成员,然后受到社会里的一种势力不公正的欺凌,最后走投无路了,就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手段,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这种个人命运的相似性,一方面可以看到人性中弱者反抗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我感到很可悲,过了几十年了,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且不是孤立的个案。这很值得我们去思考。
议题2 该不该判死刑?
新京报:本案量刑上要考虑哪些情节?对死刑判决持什么观点?
陈兴良:这个案件本身从法律上说,是没有悬念的。根据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一审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王斌余杀死四人,又重伤一人,尽管他有种种前因后果,但是这样一种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应该说是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在国外
刑法中,杀一个人是一个杀人罪,杀四个人就构成四个杀人罪。当然,我国刑法不管杀几个人,都只构成一个杀人罪,但杀人多少显然是量刑上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
至于本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回答是否定的,因为
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定条件,这个案件不具备。当然,这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有利于王斌余的情节,一个是激愤杀人,另一个是投案自首。就这两个情节而言,激愤杀人是一个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因为王斌余杀的四个人并不是欠薪的工头,这里面虽然存在激愤,但杀的不是直接导致他产生义愤的这个人,这在刑罚裁量上就会大打折扣。另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当犯罪严重到一定程度,这些从轻情节在量刑上的影响就会显得很弱,不足以使死刑判决发生逆转。
梁治平:我觉得从事实上看,有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比如这个人是处在什么精神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他当时的精神状态,是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为,还是暂时性的失控状态。比如,王斌余这样的农民工,他们从小生活在农村,希望过好的生活,然后到了城里,受到歧视,生活在社会的边缘,生理需要难以满足,受到各种欺凌,受到很粗暴的对待,而且其他人的生活和他的生活形成非常大的反差。所有这些东西,可能在某个时刻,控制了他的思想,使他疯狂起来。这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王斌余这样一个阶层的人的生活史与他们的精神状态之间的联系,非常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