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水资源使用权又具有物权性质。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等特性,而水资源使用权人对水资源也具有保护之绝对性,所以它具有物权性质。
(二)水资源使用权物化是保护水资源使用权人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水资源使用权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性质不甚明确。从水权许可使用角度观察,使用人享有的是一种受到行政法律严格限制的被许可使用权,行政色彩极为浓厚,不能称其为民事权利;从用水合同角度讲,使用人享有的又是一种受到合同条款严格限制的水事债权,“法锁”特征非常明显,又不能称其为物权。这样的权利配置状态给使用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水资源使用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以后,使用权人的身份将由原来的行政相对方或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一方变为真正的物权人,享受物权性质的水资源使用权,他可以更加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有相应的物权法律给予救济,这样其利益可以受到充分而有效地保护。显然,这是现行水事法律制度所没有做到的。
(三)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是与水事行政制度协调统一而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时代呼唤。
我国水事法律制度因特别强调水行政制度而使得水权制度显得比较脆弱匮乏,在这种制度不平衡的情况下,加强水资源物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无疑会使两种制度更加趋于平衡与协调。另一方面,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保护国家国家水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但如果不关怀使用权人的民事权益,则会使使用权人珍惜水资源的感情淡化,因而容易产生浪费和滥用水资源的欲望,这样会对可持续发展带来破坏性影响。反之,如果法律赋予了使用权人以明确的民事权益,则会使使用权人在“私权神圣”的理念下,随之产生“节约用水”的高尚意识,从而更加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从现实来看,我国水资源有趋向缺乏的势头,大量水资源遭到不合理利用,从而带来巨大浪费,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使用权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在立法上凸现出来,权利的行使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至于使使用权人滥用了权利。
三、物权化基本思路: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物权化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命运使然,只有被物权化了水资源使用权才具有真正的物权性。而物权化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在立法上对水资源使用权设置明确规范,作出制度安排。笔者认为,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的操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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