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必要性及其思路

浅析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必要性及其思路


李绍章


【关键词】水资源 使用权 物权化 物权法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浅析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必要性及其思路
         土生阿耿
   目前,各国立法都对水资源从水权设置、水行政管理到水事法律责任有着较为详尽的规范。其中,水资源使用权问题因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成为水事立法的重点。但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水资源使用权的地位则不容乐观。即:它是一种性质不明晰的权利,没有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应有地位,笔者认为,物权化是弥补这一缺憾的最佳途径。
  一、现实法律地位: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的可怜处境
  根据现行水事立法,我国的水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水行政制度。我国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的国家,特别是对水这种公共物品属性极为明显的资源,国家对它的重视也是情理中的。如果说,我国在过去水法制度安排中取得了一定制度绩效的话,那么主要表现为成熟的水行政制度安排。虽然这种成熟只是从法律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整体上而言的,它的确为政府实现对水资源供给与分配起到了导航和规范作用。这也是中国事法律制度值得描述的部分。
  另一方面,我国水事法律制度中的水权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强调了水资源所有权,且从法律上一开始就被从整体上安排为国家所有权。现行水法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种强调水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与水行政制度整合配置的。
  与此相比,我国水资源使用权在立法上的地位则显得捉襟见肘,立法只规定了取水权,用水权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见,现行立法对水资源使用权采取行政化倾向,不仅在制度上不完善,而且在地位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物权化必要性: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的命运使然
  笔者认为,物权化改造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必由之路。其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水资源使用权物权化是由水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决定。
  首先,水资源使用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权性质。水资源使用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水资源本身属于广义上的土地范畴。土地以其供给的希缺性、利用的分散性、用途的不可替代性等为经济属性;以其面积的有限性、质量的差异性、功能的永久性等自然属性。这就决定了土地具有法律上的以下几个属性:土地是不动产,是不可替代物,是可融通物或禁止融通物等。这些特性与有些法律上物的特性完全相符,因而土地属于物,具有法律性的财产属性,而水属于广义上的土地,所以水也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具体到水资源使用权,也相应地具有明显的财产权性质。因此财产权就是以财产标的的民事权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