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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后记

  当然,从我国法院在我国宪法体制中的地位来看,法院是从属于人大的,法院在适用宪法的时候,是不可以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作出判断。我认为,法院虽然不能对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判断,但却可以作出合宪判断。这个合宪判断的权力隐含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逻辑前提。我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但没有涉及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律违宪的问题,法院可以作出合宪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则应当停止审理,逐级上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他的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如地方性法规抵触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抵触法律的,都有权适用上位法审理案件,而拒绝适用不合上位法的下位法。这种适用上位法而不适用下位法的权力,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已有所规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种权力应当进一步明确:这就是一种拒绝适用的权力。这种拒绝适用的权力,仅对拿到判决书的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是一种个案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撤销的权力,撤销是指整个法律文件对所有人都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权力已经由宪法立法法明确订明,由相应的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显然,法院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就会僭越其宪法地位,不合我国的宪法体制。所以,法院在援引宪法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适用不合上位法的下位法的权力,是符合我国宪法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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