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集本书的有关案例,是为了证明这种习惯是站不住脚的;反而,法院援引
宪法判案,是天经地义的,这既是审理案件,分析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必然需要,更是法院负有实施
宪法的职责、落实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必然举措。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连法院都拒绝援引
宪法,
宪法的最高地位从何说起?法院刻意回避援引
宪法,是没有理由的,也是违反
宪法的。
反对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
宪法的做法,其中一种最有力的理由,是法院一旦援引
宪法审理案件,便会行使违宪审查权,便会宣布法律无效,从而破坏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政治体制。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本书收集的案例足以说明,法院直接援引
宪法作为审理依据,并不等于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些案例明确地说明了
宪法在判决书中出现的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援引
宪法,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二是出现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出现在法院的审理依据部分。
宪法出现的三种情况,虽然在判决书的不同部分,实际上属于一个问题。
宪法出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当事人援引
宪法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我们可能觉得这有什么了不起,当然无可非议,但是,既然能出现在诉讼请求部分,为什么不能出现在分析说理部分?既然能出现在分析说理部分,为什么不能出现在审理依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