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后记
王禹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判例 后记
【全文】
本书的前言写于较早时间,因此特写此后记,补充我最近对
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有关思考。
一种习惯一旦形成,要想改变,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尤其是一种制度的习惯运作,更是难以改变。而这种习惯,本是错误的,久而久之,便会理直气壮地以正确自居。托马斯 潘恩(Tom Paine)说,“对错误事物的久不思考,就会造成它是正确的假象,如果要加以改变,它便以传统习俗辩护,马上招来强烈的反对(A long habit of not thinking a thing wrong gives it a superficial appearance of being right, and raises at first a formidable outcry in defence of custom)。”我国长期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院不援引
宪法判案的做法,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我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才动手收集有关案例,编著此书。
本书收集了三十几个在其判决文书里出现“
宪法”字眼的案例,我套用现在时髦的说法,将其称为
宪法司法化案例。本书收集的案例旨在证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可以援引
宪法的;法院援引
宪法判案,“天不会塌下来”,不等于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更不违反我国已经确立的
宪法体制。我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明明已经出现
宪法的相关内容,还是有很多法官尽可能避免出现“
宪法”的字眼。所以,如果能在其判决文书中出现“
宪法”两个字眼,就已经不错了,都属于本书收集的范围。即使按此标准,也仅得少数这几十个案例,真可谓凤毛麟角,寥寥可数,其中更可见我国法院不援引
宪法判决案件的习惯做法,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