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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后记

《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后记


王禹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判例  后记
【全文】
  
  本书的前言写于较早时间,因此特写此后记,补充我最近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有关思考。
  一种习惯一旦形成,要想改变,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尤其是一种制度的习惯运作,更是难以改变。而这种习惯,本是错误的,久而久之,便会理直气壮地以正确自居。托马斯 潘恩(Tom Paine)说,“对错误事物的久不思考,就会造成它是正确的假象,如果要加以改变,它便以传统习俗辩护,马上招来强烈的反对(A long habit of not thinking a thing wrong gives it a superficial appearance of being right, and raises at first a formidable outcry in defence of custom)。”我国长期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院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做法,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我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才动手收集有关案例,编著此书。
  本书收集了三十几个在其判决文书里出现“宪法”字眼的案例,我套用现在时髦的说法,将其称为宪法司法化案例。本书收集的案例旨在证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可以援引宪法的;法院援引宪法判案,“天不会塌下来”,不等于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更不违反我国已经确立的宪法体制。我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明明已经出现宪法的相关内容,还是有很多法官尽可能避免出现“宪法”的字眼。所以,如果能在其判决文书中出现“宪法”两个字眼,就已经不错了,都属于本书收集的范围。即使按此标准,也仅得少数这几十个案例,真可谓凤毛麟角,寥寥可数,其中更可见我国法院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的习惯做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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