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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廉政帐户”与“劫富济贫”说开去

  在我的家乡,有这么一句乡谚:“人情一匹马,买卖争分毫”,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农耕伦理文化和商业法理文化的基本区别。“廉政帐户”和“劫富济贫”之特点,就在于通过对事实的人情化处理以为非法行为做合理性说明。按此理,人情岂止一匹马,而且为了人情,正当设计的制度规定可以被置之度外,规范至上的法理精神可以被当作儿戏。
  对于“廉政帐户”和“劫富济贫”的非理性,人们自不同视角可以列举出许多条,但更值得关注者,在于由此所折射出来的文化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讲,它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阻碍力量而非建设力量。即使我们通过“创造性转化”可以寻求到其中有用的成分,也至少不能以它作为我们建设法治的文化支持力量。这是因为:
  首先,有两种完全相反的道德—文化谱系,其一是以血缘为基础,以身份为特征的;其二是以个体为基础,以契约为特征的。前者的人际关系基础是熟人社会,后者的人际关系基础是陌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交往信用的基础是所谓面子意识,而在陌生人社会中,交往信用的基础则是主体的利益需要。因之,两者所需要的规则基础也各异。前者的规则基础是以血缘为枢纽的“亲化的道德”,而后者的规则基础是以地缘为基础的“人化的道德”。如果说伦理是“亲化道德”的表达方式的话,那么,法律便是“人化道德”的表达方式。由此不难深入理解我们固有文化的传统对于以“人化道德”为合法性基础的法治之背离。
  其次,或许有人会反问,既然我们的伦理性文化是建立在中国固有社会特征基础之上的,那么,何以必须变革之而不因应之、甚至保留之?何不坚持“德治”传统,而要选择“法治”模式?虽然,这种疑问仍然有其事实根据,那就是在所谓当代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乡村以血缘为基点的文化事实对于伦理社会的坚固支持。但是,该疑问却忘记了我们正在发展着的新事实,即城市社会的迅猛发展不仅是我们所面对的现实,而且是我们所追求的所谓现代化的目标。城市社会、特别是近现代城市社会乃是传统伦理型文化的天然反对者和瓦解者,原因不在于它,端在于城市社会主要是一个陌生人出没的社会,是一个地缘共同体,而非血缘共同体。只要城市化是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无法放弃的追求,那么,变革胎生于乡土—血缘社会中的伦理型文化,也就是我们不得不如之的选择。除非世间像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所危言耸听地描述的那样——真的没有了先进和落后之分,否则,我还是要说,选择法治和因此而革除伦理型文化,所代表的是中国社会前进的方向,是一种趋向于先进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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