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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第2稿):第一章 认知、诉求与社会秩序

  情绪认知,则是基于人类意识当中的情绪或情感体验,人们在一定事物与某些情绪或情感体验之间发生或存在着相对固定的关联或纠葛的基础上,通过情绪意识的某些虚拟或妄想,进而在认知层面上形成或建立起来的,对于一定事物之属性、某些事物之间的关联,乃至一定事物之于个体或全体生活之意义与影响的理解、判断或评价。
  人们的情绪认知的来源,除了少部分可以归于某些个体之独特的情绪模式或心理特征即所谓的个性以外;更多地和主要地应当是来自于人们在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当中相互之间的习染、灌输乃至心理强制。一定人群看待某些事物或应对某些问题时,情绪或情感体验上的趋同或一致,及其相应导致的一定人际范围内某些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生活方式,亦是影响着人类社会之维系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价值秩序,即是在人们的价值认知的基础上,社会生活中形成或建构的诉求秩序。情绪秩序,则是在人们的情绪认知的基础上,社会生活中形成或建构的诉求秩序。
  社会生活当中的价值秩序,可以理解为人们“用智识理解和应对” [6] 一定人际关系与社会事务,而形成或建立起来的某些确定、稳定的诉求关系及其相应的行为模式。社会中价值秩序之生成,或是出于人们在一定的价值认知指引下的自发的协调,或是出于人们在一定的价值认知指引下,对于某些应然的人际关系或社会秩序的主动的建构。
  所谓情绪秩序,即是一定的人际范围内,基于个体之间趋同的或群体共同的情绪模式,进而得以形成或建立起来的某些确定、稳定的诉求关系及其相应的行为模式。社会中情绪秩序之生成,应当就是人们以特定的情感体验和情绪意识,理解事物和指引行为的结果。
  毫无疑问,处于社会生活当中的人类个体,其情绪意识总是需要得到和保持某种安全感与归属感,即需要感知其为一定的群体所接纳或是归属于一定的群体,以及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得到认同和有所依托。社会生活当中,个体之间相互在情感体验、情绪认知和情绪诉求等方面的习染、模仿乃至心理强制,往往正是基于人类之情绪意识当中需要得到并保有一定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的自然属性。人的意识当中所产生的针对某些事物的特定情绪或情感体验,经过个体之间相互的习染、模仿或心理强制,也就逐渐会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形成趋同乃至共同一致的情绪认知,进而往往也就会在该人际范围内相应形成某些确定的、具有群体附着性的行为模式乃至诉求关系。社会中建立和存在着的一定的情绪秩序,也可以看作是个体“进入社会生活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心理约束。” [7]
  情绪秩序,对于人们在社会协作或人际交往当中情感上的和谐、友善或安定,可以说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经过一定群体当中人们的相互习染、灌输甚或是心理强制,进而形成群体附着的某些特定的情绪认知,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集合并强化人类之情绪意识的某些自然和固有的缺陷;基于这样的情绪认知而得形成或建构的情绪秩序,相对于人们的理性思维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通常也就难以避免地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封闭、狭隘或偏执。
  人类的社会生活,建立在协作生产之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必要性之上;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是人们通过协作生产不断创造和改善自身乃至全体之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的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取决和依赖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的进步,则从根本上促进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
  理性认知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紧密关联,已经为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所充分证实。从钻木取火到蒸汽机的发明,从结绳记事到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乃至于各种人际联系的调整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所实现的每一次重要的跨越或进步,可以说都是社会实践与理性认知之间密切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成果。
  理性认知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密切关联与互动关系,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即技术认知与生产力或物质生产的互动,和价值认知与社会协作或人际协调的互动。除了物质生活的改善之外,人类社会之发展与进步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即是人们的认知、诉求乃至于相应的社会秩序,均能够与社会协作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逐渐地趋向协调或达到和谐。技术认知与物质生产之间的互动,以及价值认知与社会协作之间的互动,对于人类的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人类的历史与实践均已证明,人们的生活应当由理性认知予以安排或指引,方能够较好地符合或顺应于物质生产与社会协作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社会协作与人际交往当中,则相应地需要建立或形成一定的价值秩序,并确立和保持价值秩序的主导。然而,情绪所主导的意识,及其相应的情绪秩序主导的早期社会,也是人类社会之发展过程中必然的和不可跨越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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