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海峡法学论坛——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务”会议综述
陈荣文
【关键词】海峡法学论坛 反垄断法 会议综述
【全文】
2005年8月18-19日,“2005年海峡法学论坛——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福州市西湖酒店举行。这次会议由福建省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香港律师会、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单位联合举办,来自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以及美国共约200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论文约100篇。会议在紧张有序、严谨活泼的学术报告与研讨中进行,对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务作了全方位、多维角的探讨。现将其中主要观点简概如下:
一、反垄断法基础理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认为,基于竞争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理所当然地处于核心地位。出于对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性制度即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应该受到竞争法的制约。竞争政策相比于其他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能仅凭一已之力消解行政性垄断,但在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至少具有导向性意义。从这一意义上看,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中南大学法学院漆多俊教授指出,中国的垄断主要同政府权力有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往往又受到权力牵制。因此,解决当下的垄断问题,主要还要依靠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控制行政权力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反垄断法的立法设计应体现出时代精神和中国特点,应当正视国有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严把“适用除外”关;对经济力集中的防控,要适度考虑我国企业目前经济力集中度不够高的现实;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应该强调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规制设计的可操作性。
华东政法学院徐士英教授从理论上论证了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适时性,并对反垄断法草案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辨析,如认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不应仅是垄断行为,还应包括垄断状态;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济活动中的”,以免将行政性垄断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垄断排除在规制对象之外;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应该以合理管辖原则取代效果原则;草案中“相关市场”仅指区域范围,外延过小,应为竞争关系所及之全部范围;草案中“禁止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的提法不够精准,应相应改为“禁止排除或限制竞争协议”、“经济力量集中”或“企业结合”,并建议对企业结合的形式设一兜底性条款以策周全;应概括式将行政性垄断定义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性垄断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原则;行政性垄断的归责原则应为本身违法原则;对行政性垄断的赔偿适用实际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