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权的性质
李绍章
【关键词】代理权 权利 民法精神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论代理权的性质
——为“权利说” 辩护
土生阿耿
[摘要]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界有五种主要学说。“权力说”违反了民法理念;“权限说”回避了代理本质;“义务说”混淆了法律关系;“能力说”削弱了主体地位;只有“权利说”揭示了代理权的本质特性。承认代理权的性质为“权利”,更是一种民法精神的弘扬。
[关键词] 代理权 权利 民法精神
代理权究竟为何物?仁智各见。归纳起来,有五种学说在活跃学术界:权力说、权限说、义务说、能力说。其中,最受批评的首推“权利说”。但在笔者看来,代理权是一种权利。兹分析如下:
一、代理权“权力说”违反民法理念
代理权“权力说”认为,代理关系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权是“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而被代理人则承受这种被改变了的相应义务。”[i]此说为英美法学者首创,我国部分学者赞同。权力之行使,即实施权力范围内的行为,不直接体现权力行使者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代理权与权力颇为相似,但在大陆法系,行为是公权,是一个公法概念,将之引入私法领域,“有否定公法与私法之区别的缺陷”,因为“权力往往只存在于公法中,在民事主体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权力。”[ii]
事实上,无论民事代理还是商事代理,都是属于民商法上的概念。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在性质上应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项先进的法律制度,它也应归于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权利理念,权利理念总是与平等、自由形影不离的,而对崇尚“服从与被服从”的权力是天然排斥的。“民法之所以为民法,就在于它驱逐了权力”。[iii]换句话说,民法理念拒绝公权力的介入,反对意志的不平等。认为代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力”,是对民法基本理念的彻底违反,当不足采。
二、代理权“权限说”:回避了代理本质
代理权“权限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与代理人利益无关的权限,其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使代理人既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同时又具有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的义务。[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