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
卢晓亮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
【全文】
从1960年以来的20多年时间里,受托人的投资活动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受到现代投资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ERISA)及统一机构资金管理法(Uniform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Funds Act,UMIFA)等立法的影响,1990年起草,1992年出版的美国法律协会《
信托法重述》第三版中对传统信托投资的规范加以自由化,认为并无绝对不宜的投资工具及技巧,重点在于受托人基于谨慎责任的原则下,针对不同信托的特性及当时的情形,在收益目标及风险容忍的范围内,进行其投资活动。这些规范就是《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制定依据。
《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承担了更新信托投资法律的责任,并将受托人投资领域的变化反映在立法中。相比以前的受托人规则,《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改变,它规定:(1)受托人的谨慎责任对应的是投资的整体,而不是某项单个的投资。(2)受托人最应当考虑的是全部投资在风险与回报之间的权衡。(3)所有对于投资类别的限制被废除,受托人只要合适的考虑了信托的投资风险与回报,并满足其它对于谨慎投资的要求,他就可以投资于任何项目。(4)谨慎投资包含受托人应保持投资多样性的要求。(5)改变以往
信托法禁止受托人将信托的投资和管理活动授权他人的规定,只要在安全措施的保障下,授权现在被允许。
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共有16条,其中第10条到第16条是法律技术性规定,本文不做详述,以下主要结合《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第1条到第9条的规定介绍《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任意性
《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在第1条关于谨慎投资人规则概述的规定中规定“谨慎投资人规则是一项任意性规则,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被扩大、限制、减轻或改变。受托人在合理信赖信托文件之约定的范围内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相应的约定,那么受托人必须承担《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法定义务。所以,《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采用的是当事人约定优先的任意性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