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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反思——江苏省如皋市农地调查报告

  3、农地征用
  关于征用,困扰我们的首先是概念问题。即如何界定征用,如何区分征用与征收,以及实务中区分两者的意义与必要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征用与征收有什么不同呢?首先,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但中国实际操作中一直以来没有严格区分过征收与征用,或者说一直用征用代替着征收的内涵与外延。一提到国家与农村土地,农民首先想到的便是征用,也只有征用。做访问的时候,就连国土局的老局长对两者的理解也恰好是颠倒了理论上的界定。长此久往,让人不禁反问还有区分征收与征用的必要吗?但如果不作区分,又有无法规范和控制征收、征用行为,为地方政府随意处分农地提供借口,以及助长征用势头的担忧。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征收与征用,其次,规范政府行为,日常生活中逐步向农民解释清楚两者的不同(这还有关国家与农地发生关系时农民的知情权问题),说到点子上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由于百姓心中的概念已经形成,为方便调研的顺利进行,我们也没有区分征用与征收,并沿用农民心中的概念,小组一律使用征用的字眼,表达包括征收的意义,在此予以说明。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在这一块的意见比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款的落实、居住以及以后的生活来源上。在对调查问卷“你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吗?”一题的回答中,有49%的选择不愿意,愿意的只占20%,而对“土地征用后的补偿结果是否满意”这个问题则有51%的人选择不满意,满意的只占7%。笔者留意分析了一下,愿意土地被征用的约20%的人群之所以愿意是因为当地农地征用工作做的比较好,补偿款一次性全额发放,村委会帮助农民建起了新房,解决了生活来源问题并顺利推行了“土地换社保”工作,排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这一情况主要集中在农地工作开展相对规范的丁堰镇。但在经济开发区,农民的怨言则比较重,情绪非常波动,对抗意识比较强,几乎每天都有农民堵在开发区管委会的办公大楼,农民四处奔走上访的也比较多,农民的处境确实比较艰难。农业不再具有财富积累的意义,而是生活上的基础保障。但失地农民逐步大量增加,转为自由劳动力出卖者,这些大龄的劳动力提供者很难找到能维持一家生计的工作,失地后的工作无法代替原有土地所能提供的保障意义,同时还要面对子女高昂的教育与医疗费用,数口之家,举步维艰,小病熬成大病、大病熬成绝症的悲剧一次次的上演。而征地所得补偿与土地市场价值相差甚远,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尊重与保障,还要承担着克扣、拖延支付的风险。总之维系生计,背负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正被一块块廉价的侵噬,而这一切都在非常顺利又快速的运行,当然除了本应被关注而事实却被遗忘的农民,也许当权者已经忘记了构成这个国家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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