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的一些个人意见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的一些个人意见


侯利阳


【关键词】反垄断
【全文】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的一些个人意见
  
  今天晚上草草阅读了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感觉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商榷,现提出,以供大家评论。
  1.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中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笔者持商榷态度。“危害公共利益”这个提法太过于宽泛,各个部门法都可能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效果。用于此处不能够体现法垄断法的特殊性,也就是没有把握住反垄断法的特征。笔者以为,可以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修改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为”。
  2. 第五条规定政府的责任。这一条规定太过于模糊。政府当然有责任维护公平竞争,这就像是鸡蛋里面肯定有蛋黄一样。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该“责任”真正的含义应该是“义务”,但是如果政府不维护时,此时的责任如何呢?该法第59条似乎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第60条也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这使得这一条基本上成为一条“废文”。
  3. 第九条规定串通招投标。串通招投标这个问题,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似乎不应该纳入反垄断的内容。而且我们已经有了投标法,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
  4. 第11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例外情况。但是该例外的使用排除了第十条“限制转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适用。也就是说对于“限制转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行为,该法采取了“本身违法原则”。这一点有待于商榷。因为“限制转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这在各种反垄断法的教材中都有所阐述。
  5. 第十八条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规定了一个法律推定。但是,此时的问题就是,这个推定究竟是不可反驳的推定还是可以反驳的推定,笔者认为法律需要明确。
  6. 第五章规定了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行为。笔者认为缺乏如果处理“行政补贴”这个内容。如果行政部门运用“补贴”的手段对于某个企业进行支持,使该企业拥有竞争优势,从而破坏竞争秩序,这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该法中成为空白。
  7. 第六章规定了反垄断的调查程序。问题一,该章没有规定如果反垄断机构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不予理睬的救济程序。问题二,反垄断调查听证会并不是强制程序。对于反垄断这样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为,不设置强制听证会程序有点不可思议。问题三,第54条规定了对反垄断决定的救济程序,其中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笔者以为对于反垄断这种耗时、耗力并且及其专业的行为设置行政复议的程序,有浪费资源的可能。因为行政复议之后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笔者以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