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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证监会研究认为,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据此,2005年8月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增加规定为:“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由此可见,股指期货可能将归于证券衍生品种而纳入修改后的《证券法》的框架内。
  为了鼓励产品创新,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删除了上述现行《证券法》中禁止买空卖空等强制性规定:
  1、修改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交易将归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中。
  2、删除禁止融资、融券(买空、卖空)的规定。
  (1)《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删除禁止T+0回转交易的规定。
  (1)《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现行《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2)《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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