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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分析

  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微观上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美国各期货交易所积百余年的发展经验,形成了一整套详尽而又符合市场机制的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二)日本
  1988年以前,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禁止证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所以,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并不具备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条件。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交易。但按照当时的《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日本国内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资SIMEX的日经225指数的,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本国的机构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位置。
  1988年5月,日本颁布《金融期货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此后不久,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当年9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
  (三)德国
  德国在20 世纪90年代前,《德国民法典》规定,利用价格差做投机生意获利的契约,对公民个人没有约束力,期货交易被视为“赌博”,不受法律保护,使期货业无法生存和发展。后德国修改相关期货交易法律,于1990 年成立德国期货交易所(DTB) ,推出了DAX指数期货等品种,便后来居上,跃居欧洲大陆之首。
  (四)韩国
  韩国在发展股指期货时,走的是立法先行、政府积极扶持的道路。韩国在1987 年修改了证券法,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于1995 年12月制定了《期货交易法》,次年6月便正式推出韩国200股指期货( KOPSI200) 。
  (五)中国台湾地区
  自1994年初开始,台湾“证管会”邀请专家学者起草《期货交易法》,历时两年多,1996年经台湾“行政院”院会通过,1997年由台湾“立法院”完成“三读”程序,1997年6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期货交易法》的颁布实施,为台湾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了法律障碍, 此后不久,新成立的台湾期货交易所便推出了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价综合指数及各行业类股指期货。
  (六)中国香港地区
  香港于1975 年8 月通过《商品期货交易条例》,发展商品期货,后意识到香港不适宜发展商品期货,更适宜发展金融期货,于是,香港立法会通过了修改《商品期货交易条例》,直接促成了香港期货交易所在1986年5月推出了恒生指数期货。2003年4月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股指期货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有关股指期货的立法演进来看,正应验了中国的一句古话:“事变则法移”。情况发生变化了,市场有推出股指期货的需求的时候,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和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我国与股指期货可能有关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股指期货可能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一)《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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