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在“八二
宪法”颁布以前,我国一直未明确行政立法的法律地位,尽管行政机关从未停止发布过调整各种行政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1982年现行
宪法正式确认行政立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规章。以后《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亦有权制定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现代社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社会活动的频率加快,社会关系较以往大为复杂,光靠议会制定的法律已远远适应不了调整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行政立法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当然,现代法治不仅要求确立行政立法的法律地位,而且更要求以法律规范行政立法,保障人民主权和法制的统一,保障行政立法符合
宪法和法律,保障广大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
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含规章)。国务院于1987年4月专门颁布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各省市也于其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制定地方规章的程序规定,使整个行政立法逐步规范化。
(五)拓宽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完善行政解纷机制
在传统上,我们解决行政管理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通常都由行政机关依一般行政程序单方决定或由行政机关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由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程序简便,易于执行(行政决定可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则多能自愿执行),但它们在很多时候会背离法治和公正的要求。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根据法治和公正的要求,我国开始拓宽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完善行政解纷机制。例如,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家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专利争议事宜;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判机构或行政仲裁机构均是设在行政机关系统内专门处理特定争议案件的机构,它们处理争议案件,不是根据一般的行政程序,而是根据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如申请、答辩、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对质、辩论等,裁决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当事人不服裁决,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目前我国行政解纷机制尚不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还不规范。这些有待于现在正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加以具体规定。
四、建设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为民和便民政府,“法治政府工程”全面启动和施工
1990年至2005年15年间,是中国 “法治政府工程”全面启动和进入系统施工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行政法开始由原来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由过去主要执行“管理”职能的模式开始向既具“管理”职能,更具“规范和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由推进建设威权政府、万能政府、政策主导政府、保密政府、秩序本位政府的模式向推进建设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为民和便民政府的模式转化。我国行政法模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这种发展和转化主要体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确立依法行政原则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在我国,正式确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原则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
行政诉讼法》通过和实施以后。[11]《
行政诉讼法》第
一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之一即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12]。l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更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3]。自此,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逐步形成并最终正式确立。与此相适应,我国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完善,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个时期即通过了200多件法律,其中绝大多数涉及行政管理[14]。正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初步和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于2004年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以及行政法治所要求的政府定位、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决策、解纷机制、监督机制和法治观念等七个方面的具体目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