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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地方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谢泽光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而立法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法制保障作用、汇集沟通作用、导向宣传作用。目前,地方立法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增强其和谐性,即一要更新立法理念;二要坚持“不抵触”原则,保证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和谐;三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证地方立法与本地实际情况的和谐。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立法、民主法治、和谐
【全文】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意识的普及,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构建就无从谈起 。而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实现,都以立法为基础。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这是对民主法治的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与运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这种机制可以自发、及时地搜寻和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不正常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维护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为经济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正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呈现和谐景象。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只有不同的音符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得以协调发展。这一矛盾和问题化解的机制就是法治,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守法,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公正司法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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