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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案源减少的原因及应对的策略

民行检察案源减少的原因及应对的策略


孙秀敏


【关键词】民行案源减少 原因  对策
【全文】
  民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门新兴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百姓的一个窗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十余年的发展中,经历了案源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过程;也经历了从群众不知到知道,从不信到相信的过程,应该说民行检察经过十余年的磨砺已经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任何事务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随着形势的变化,目前,民行检察业务也进入了瓶颈状态:即案源越来越少。那么案源为什么会越来越少呢?我们又该如何突破这个瓶颈呢?下面,本人试对此加以阐诉:
  一、民行检察案件减少的几个原因:
  1、抗诉案件从受理到判决周期过长,群众无法忍受,以至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民行检察抗诉案件可以分为二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行的抗诉,第二种是对当事人经过上诉后的二审终审判决进行的抗诉。对这二类案件检察机关审理的程序是有差别的。对一个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先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对应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然后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决定由自己再审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案件的抗诉一般会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即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再向其上级检察院(这时该案件已到达省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即省级高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上级法院再裁定由自己再审或发回重审,而如果是发回重审的话,就完全有可能从省高院一直发回到基层法院或从最高院一直发回到中级法院,程序相当复杂。每一级的审理都需要一段时间,并且由于法律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个案件经过一年半载再开庭审判就成为非常正常。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这段时间内所受的心理折磨可想而知,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再加上近年来法院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群众到法院申诉不再是难事。这成为造成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减少的主要原因。
  2、法院判决质量的提高、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是民行申诉案件下降的重要原因。
  检察机关民行抗诉工作的开展,对各级法院及其法官们的触动很大。特别是当法官办了错案被抗诉后所受到的法院内部的惩处,尤其对他自己及其余法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这就迫使在职的法官们为了少办不办错案认真钻研业务,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他们对此并不很情愿,以至于在遇到我们的民行干部时不时地对我们冷嘲热讽。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民行检察的开展,法官的办案质量确实在不断地提高,其实,这又何尝不是我们民行干部们的初衷呢!但是,法官们办案质量的提高,错案的减少,也对我们民行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那就是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了。特别是法院审判监督庭成立后,一旦发现有错案的苗头,即可迅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正。由于法院自身纠错的快捷便利,使得老百姓更乐意向法院申请再审,不到万不得已,不再向检察院申诉,由此也使得民行检察案件的来源渠道逐渐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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