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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其次,基于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理论,对于上述原则应该做相应的例外规定。
  由于国际民事案件纷繁复杂,绝对地适用首先受诉法院原则和承认预测说理论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因此,本文做了以下的例外规定:
  模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如果预测外国法院不能正常审理,或者外国法院的判决将来不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得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该行使管辖权;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否是首先受诉法院,都应该行使管辖权;如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是外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否是首先受诉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都应该放弃管辖;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只要管辖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应该行使管辖权, 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否是首先受诉法院;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外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
  在重复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诉讼还是在外国进行诉讼进行选择。如果原告选择了在外国进行诉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则应当要求其撤回在外国的诉讼,并在其实际撤回在外国的诉讼后,开始或者继续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诉讼,而没有实际撤回在外国的诉讼,则应推定原告没有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诉讼,仍然选择在外国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原告有证据证明,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将会剥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诉讼将能得到的正当的个人或审判上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该坚持管辖;
  如果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该坚持管辖。
  说明:首先是协议管辖的问题。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协议管辖中,诉讼当事人事先选择了一国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争议,该国法院与案件之间就有了实质的联系,争议发生时,被选法院与争议之间就有了直接的联系。当事人的选择创设了被选法院与案件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 。既然当事人选择了我国法院解决争议,那么就表明我国法院与案件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只要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协议有效,我国法院就应该行使管辖权,不受首先受诉法院原则的限制;如果约定外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原则上我国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其次是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问题。在我国法院属于后受诉法院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请求中止在我国的诉讼,若预测外国法院的判决将来可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原则上我国法院应该同意,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中止诉讼将会剥夺其在我国诉讼将能得到的正当的个人或审判上的利益。此处证明的重点在于,原告在外国诉讼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得不到外国法院的公正对待:a意识形态的原因;b政治原因;c司法制度的不成熟或无效率;d在外国诉讼不能获得适当的救济;e外国法院对原告存在某种歧视,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再次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公共利益保留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中止诉讼有违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我国法院是后受诉法院,也应该坚持管辖。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我国利害关系不大,案件由外国法院审理,在收集证据、采取保全措施、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方面更为便利,对整个诉讼更为经济,即使我国法院是首先受诉法院,也可以放弃管辖。
  总之,平行诉讼本质上是多重利益的冲突,任何单一的解决原则,无论是首先受诉法院原则,还是承认预测说理论,都难以对症下药。这就提示我们,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最佳途径是结合多种方法,以合理性原则为指导,考虑众多变量,平衡多方利益。利益冲突反映了社会秩序的内在本质, 法律制度在冲突中孕育,又力图解决冲突,确立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一个稳定的、值得信赖的法律框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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