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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赵素萍


【摘要】合作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时代的要求。本文首先从平行诉讼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平行诉讼的价值分析,切入平行诉讼的理论问题。以此为基础,根据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理论学说和英格兰模式,以首先受诉法院原则为主线,对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方法作了深入探讨。最后,结合英格兰模式的经验,提出了在我国确立若干具体规则,完善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平行诉讼 诉讼竞合 重复诉讼 对抗诉讼
【全文】
  
  
   作者:赵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83901275)、赵素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一词是普通法系国家惯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它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引发的争议,在有管辖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有的国家称之为“诉讼竞合”(multiplicity of proceedings),有的国家称之为“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从法院的角度而言,平行诉讼是和平行管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平行管辖又称竞争的、可选择的、任意的或有条件的管辖, 它是指对某类国际民事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主张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同时也不否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法院起诉。国际民事交往中发生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平行管辖的范畴。
  1、平行诉讼的法律特征
  从平行诉讼的概念可以看出,平行诉讼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首先,相同当事人是平行诉讼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平行诉讼中,相同当事人有以下情况:其一,如果相同原告就相同事实引发的争议,就相同被告向两个以上的国家提起诉讼,那么,两个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其二,如果一国诉讼的原告是另一国诉讼的被告,一国诉讼的被告是另一国诉讼的原告,即两个诉讼中当事人的位置发生互换,在此情况下,两个诉讼的当事人也具有同一性;其三,在两个诉讼中,如果只有部分当事人相同,另外还有一部分当事人不相同,两个诉讼的当事人仍然具有同一性,仍然可能产生平行诉讼。如此一来,原来的诉讼可能因为对当事人分类的不同,而被人为的分裂开,对这种案件的处理应该参照布鲁塞尔规则 第22条关于关联诉讼的相关规定,作者在下文将做详细的论述。
  其次,基于相同事实提出争议是平行诉讼的实质法律特征。
  相同的争议事实是平行诉讼产生的根源。平行诉讼基于相同的事实争议,也就是说,两个诉讼应该具有相同的事实背景。相同事实的考虑重点在于是否会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这直接关系到判决在对方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途径,是诉讼的目的所在。事实相同并不是说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相同,诉讼请求是否一致,不是判断争议事实是否相同的标准。在确定两诉是否具有相同事实时,不能拘泥于两个诉讼请求形式上的一致。总而言之,相同事实是当事人提起平行诉讼的基础,是平行诉讼的本质所在。
  再次,诉讼必须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不同国家同时进行。
  平行诉讼表现为诉讼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不同国家的法院同时进行。此处的诉讼,包含从案件受理直至判决宣告整个过程。在国际上,管辖权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主权的象征,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案件都具有管辖权是平行诉讼产生的前提。如果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不同国家的法院,那么就不会产生国内法院和国外法院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不会引起平行诉讼问题。国际社会至今没有一套公认的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则,各国大都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自行决定本国法院对何种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当两国法院竞相对同一案件进行管辖时,平行诉讼就实际产生了。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诉讼是平行诉讼的外在表现。
  由此,平行诉讼分为两种类型:
  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 
  重复诉讼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后,针对相同被告就相同事实引发的纠纷向另一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称这种类型的平行诉讼为“原告被告共通型”。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 
  对抗诉讼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第一诉讼的被告,基于相同的纠纷事实,以第一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称这种类型的平行诉讼为“原告被告逆转型”。 
  有的学者认为,平行诉讼还包括平行共同诉讼和混合平行诉讼。 平行共同诉讼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基于相同事实,数量较多的不同原告在不同国家法院起诉相同被告所形成的平行诉讼。混合平行诉讼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基于相同事实,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进行的平行诉讼分别具有上述三种形态,既有重复诉讼,又有对抗诉讼,还有平行共同诉讼。事实上,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是平行共同诉讼和混合平行诉讼的组成单位,平行共同诉讼和混合平行诉讼是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复合体。因此,以下本文将重点分析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
  2、平行诉讼的价值分析
  诉讼作为保护权利的机制,产生于当事人司法救济的需要,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主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前段规定:“诉权给予一切与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有正当利益的人。”诉的利益作为个人的利益,应当是现实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某一事实使某人具有某种利益,如果这种利益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正当利益,那么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此而提起的诉讼将不能成立。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发动平行诉讼,只要是出于诉讼利益和法律保护的需要,就是正当的需要,只要是正当的需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诉讼中主要体现为诉讼价值,因此,诉讼价值的实现是评判平行诉讼合法性的终极标准。
  1)重复诉讼的价值分析
  重复诉讼对原告可能产生如下的利益:
  (1)通过在多个国家执行被告的财产,以清偿债权。
  为了保证债权的全面清偿,原告可以提起重复诉讼。如果被告在多个国家都有财产,而每个国家的财产都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或者诉讼涉及多个国家的数个被告,对每个被告都有执行必要时,重复诉讼对保护原告的利益显得尤其重要。当事人债权的全面清偿有赖于判决的执行,判决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终方式,得不到执行的判决如同一纸空文。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到司法协助的问题,关系到国家之间司法制度的协调。各国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往往都规定了有严格的审查程序,附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国际上有许多专门条约,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原告在请求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常常需要通过各种审查程序,耗费很长的时间。在错综复杂的国际民事案件中,被告的财务状况是瞬息万变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债权清偿的全面性。在这种情形下,原告出于实现其利益的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多个法院发动重复诉讼是有必要的。 东京地区法院在Inowa诉韩国K.K航空公司一案中认为:a当外国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原告享有合法利益重复诉讼……b当判决十分费时或代价太高时,原告享有合法利益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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