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败皆服”不可片面理解
夏敏
【关键词】胜败皆服 司法权威
【全文】
随着人民法官的优秀代表宋鱼水的先进事迹被广泛报道以来,“胜败皆服”四个字不仅已是对宋鱼
水法官职业的极高评价,同时也成为了一条准绳,衡量着所有法官审判职责的履行。但笔者发现,如果不能把握“胜败皆服”的内在本质,抓住其灵魂,而仅仅简单地从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去理解,也极易从不同的视角,片面地走向各自的极端。
对于维护一已利益的当事人来讲,如果因败诉而感到不服,便似乎有理由拿“胜败皆服”来说事儿。法官应当让当事人做到“胜败皆服”,而输了官司的一方当事人感到不服,自然是认为案子裁判得不公正。由于法院裁判的案子通常都会有胜负之分,如果仅以“服不服”来作为法官办案是否公正的标准,那么等于不服的败诉人都当然地可以认为裁判不公。这就使“胜败皆服”成为了当事人判断司法公正性的主观标准:只要你法官不能让我服,你就是不公正的。因此,简单地讲“胜败皆服”就会放任这样一种认识逻辑,从而将法官置于一种功利性评价之中,损害其司法权威。
如果当事人的上述主观认识可以现实地影响到对法官的评价,甚至上升为一种司法政策导向,那么对于法官来讲,“胜败皆服”就会演变成一种司法价值观,并左右着他们去追求具有这样一种外在效果的裁判结果。很明显,这其中的难点通常并不来自于胜诉者,而在于如何让败诉者“服”,那么为做到这一点,法官不仅在法庭上和裁判文书中要充分地“辨法析理”,法庭之外甚至裁判之后也还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对裁判理由再进行反复解释。这带来的问题是,让人觉得法律很软,尤其是过多地讲情理。
从对宋鱼水的宣传中我们看到,虽然人们多是从她的人格魅力方面来夸赞她所做到的“胜败皆服”,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她公正的司法奠定了这一切的基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所强调的,“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他指出: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笔者认为,肖扬院长对这个“服”字作出了更全面和更深入本质的回答。
“心服口服”当然是一种较为完美的结果,但法律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可以说就是针对“心不服”、“口不服”的,所以法律从来就是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法律的有效性就在于让人“不得不服”。司法从功能上讲,就是体现这种“不得不服”的机制。当然,这并不代表法官办案可以不用讲“理”,但这个“理”法官应该只在规定的程序里讲,也就是在法庭上讲,在裁判文书中讲,超出这个范围,这个理应当由各自的律师去讲,或者由担负法律宣传教育的机构去讲。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官不适合为自己的判决宣传或辩解。”毫无疑问,法官作出裁判后,对案件就应该保持缄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