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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讲座提要)

  
  从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实施的原理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完善也不行。法律本身不完善在我们国家主要体现在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也就是说在大量的规则体系中缺乏法律后果。实践有实践的逻辑,如果你在法律里面都不规定法律后果的话,你能指望实践会发生什么奇迹呢?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我们有必要建立法律规则完整逻辑体系,其中的核心,就是违反规则的制裁要建立起来。 
   
  第三个问题,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程序性制裁的种类大体上有四种,刑事起诉、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分、民事侵权之诉、以及程序性制裁。通过刑事起诉来制裁程序性违法,有一个假设的前提,就是这种违法已经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通过刑事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以最严厉的途径来制裁违法的官员,也可以起到比较好的恐吓效果。但是要想发动一场刑事起诉,搜集证据,的准确性、充分性,格外关键。一般都要求被告人是无罪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刑事诉讼,发动起来非困难。同样的行为由一般的公民实施,定罪比较容易;如果由警察、检察官实施起来,追究就非常困难。 
  
  纪律惩戒和行政处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定的恐吓后果,但是,这样的一种途径,最大的局限就在于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处分,它的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容易产生利益的牵连,不容易保证最基本的作为制裁机构的中立性、超然性。 
  
  民事侵权之诉在英美比较发达,因为英美没有像大陆法系这样的行政诉讼制度。像我们国家有一套行政诉讼法,那要想在我们国家走这条路,就必须走特殊的行政诉讼,也就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定,涉及到一系列的包括法院是否独立、法院是否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所以要想把民事侵权纳入到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或者国家赔偿的轨道,也可以说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困难。 
  
  程序性制裁,它的最大的优势,就是制裁的效果比较彻底。但是它最大的局限性就是,往往导致制裁的是社会,是被害人,对于违法者本人难以有效的制裁。程序性制裁一般说来有四种,最极端的一种是终止诉讼。终止诉讼的结果就是整个案件就被撤销了,被告人无罪释放。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国还发生不了。终止诉讼这样一种情况对于特别重大的违法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但是应该保持它的限度。第二个就是上级法院撤销有罪判决。第三个就是排除非法证据。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在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上可能应该明确一个重点,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公民的律师权,这种情况应当重点治理。排除非法证据,可能是将来建立程序性制裁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可能使违法的警察和检察官受到阻吓作用,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程序性制裁应该是我们国家将来建立程序性制裁的一个重点的制裁体系,并且,应该根据权利被侵犯的严重性来划分程序性制裁的层次,应该明确在程序的背后对应的是公民的权利,把宪法性权利作为第一个层次,把一般权利作为第二个层次,把一般的规则作为第三个层次,这样来划分,一方面制裁违法,另一方面来保证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宪法性权利这样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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