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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讲座提要)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讲座提要)


陈瑞华


【全文】
  
  今天讲的题目,叫做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主要讲下面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程序性违法的定义和特征 
  
  我们以刑讯逼供为例,分析一下程序性违法的几个特征。刑讯逼供禁止的主要对象是公安、检察,当然也包括法院。这是第一个特征。第二个特征,程序性违法的实质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刑讯逼供侵犯的是公民的健康权,蔑视公民的人格尊严,用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来获取口供,表面看来它是一种违法,实际上它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所以,程序性违法能够进入法律途径的往往是带来了严重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的情况,没有严重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不会引起明显的法律后果。这是第二个特征。第三个特征,刑讯逼供致死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们刑法里面有刑讯逼供罪。这样规定在刑法中的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性违法的一种限制,只是后果是用刑罚的方式来进行制裁。
  
  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所谓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 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这样的一种违法性行为,我们称它为程序性违法。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制裁程序性违法 
  
  有违法必有制裁,这是法律逻辑的一个相对应的反应。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要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加以制裁。刑事诉讼,是把国家惩治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轨道的一种表现,用诉讼制度来控制国家打击犯罪活动。所以说,从诉讼的角度看,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和个人进行的一种理性的抗争、平等的对话。这种理性的抗争决定了刑事诉讼实际上是规范双方的抗争、规范双方的诉讼行为,为双方平等对话创造一个理论基础,创造一个游戏规则。国家建立诉讼法,还要对国家的追诉行为施加一定的控制。并且,刑事诉讼还和人的权利密切相关。就是说,刑事诉讼的性质需要制裁程序性违法,促使官员们遵守法律规则。 
  
  从价值层面上来讲,惩戒违法官员,惩戒违法机构,让他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有利于规范这些司法人员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并且,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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