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国家与依法治国不是同意语。自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许多人把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画上等号。其实,依法治国只是法治国家的不完整命题,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并不足以达到法治国家的彼岸。按照亚里士多德所作的经典阐述,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只能涵盖亚氏定义中的第一重意义,并不能保证所依之法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显得非常重要。
三、立法工作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式,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立法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立法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为:
1.保证依法治国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毫无疑问,要实现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加强立法;二是做到依法办事,这就要求严格执法。这两个方面,立法是基础。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从中央层次的立法来看,除现行
宪法和3个
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律306件、法律解释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942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是,距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的立法任务仍然非常艰巨。就全国而言,主要应当抓紧制定物权法、编制民法典,制定诚信建设的法律,制定期货交易法、合作社法、商事登记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破产法等;抓紧审议
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国家
公务员法等;研究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作出法律规范;修改和完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修改
对外贸易法、
商业银行法、
注册会计师法、
律师法等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此方面提出了一个目标,即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