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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综述

  三、中美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法
  中美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法也是本次论坛的主题之一。在本次论坛上纽约大学Rosenbloom教授就转移定价规制问题作了独到而又精彩的发言。转移定价关涉具有共同利益控制的法律上的人之间的的交易,其“价”仅指转移的价格,而与转移的交易对象——货物、服务、贷款、无形资产等无关。美国对转移定价规定的少且比较简短,最先出现于1926年,1968年以条例的形式形成详细的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的解释,而这赋予了转移定价两种功能:判断纳税人的转移价格可否接受以及当价格认定为不可接受时由税务当局进行调整。20世纪80年代因亚洲产品大量涌入美国,美国开始对转移定价进行规制开始,到目前为止,几经修改的转移定价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1)采用新的分析方法——利润分割法;(2)引进严格的惩罚机制;(3)在纳税申报上,新方法关注的价格从发票的价格转移到转移定价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张志勇就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修改与完善问题作了一场深刻的报告。中美双边税收协定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二个双边税收协定。其制定时参考的是1977年OECD范本、1980年UN范本、1981年美国财政部范以及中日双边税收协定。虽然中方谈判时纯属摸着石头过河,但自其实施以来,对中美双方外资企业的确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中美税收协定的构成除协定本身外,还包括议定书与换函。其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居民条款;(2)特许权使用费条款;(3)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中美协定中改进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合作的范围;(2)与国内法的衔接;(3)定义的变更;(4)对其他所得的征税;(5)增加反滥用条款,限定协定的适用的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税务研究部主任詹清荣从纳税人的角度作了题为《全球化的公司架构——国际化中税收协定的意义》的精彩报告。其主要内容为:(1)征税权的冲突及协定本身;(2)税收协定的意义;(3)应该形成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主导战略思想;(4)税收协定中的定义问题。
  海南省国税局副局长贾邵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主持了中美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税法分组的讨论并就中美税收协定的完善以及国际税法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评析。
  本次论坛就中美税法学者所共同关心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是中美税法学者首次就共同关心的税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所进行的高层次学术交流,必将开辟中国与美国进行税法学术交流的新天地,必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税法学走向世界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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