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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从一个家庭案件说起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从一个家庭案件说起


征汉年


【摘要】法学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的研究,尚有不同的认识;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也存在着“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等观点,但并不影响对本案的认定。要分清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关键是认定防卫所针对的前一加害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刑事责任
【全文】
  案情:25岁的李某是江苏省某高校脱产成人大专班三年级学员,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孩儿,从小娇生惯养,其父作为某市级机关干部,有时对其严加教育,其母总是护短加上其父工作较忙,也很少能管到他。长大后,好逸恶劳,花天酒地,酗酒成性。其父李某某于1996年退休在家,每月有退休金1000多元,且利用住宅院子开了一个小百货门市,门市月收入也有1500元左右。李某经常向其父亲要钱要物,如遇不给,轻则谩骂,重则拳脚相加,父子关系及家庭常为此紧张。且被害人李某还经常扬言要杀死其父,并于1997年初,买来一把尖刀(长25CM,也是本案作案工具),藏匿家中。1998年2月14日晚,被害人李某邀请其同班级学员陈某某共度“情人节”,陈某某嫌李某品行不端,婉言谢绝了他。被害人李某一人独自喝酒到10点钟左右,当晚酗酒后回家向其父亲要钱,遭拒绝,李某即谩骂其父,并进屋拿来尖刀,李母见此情形上前阻拦,李父趁其不备将尖刀夺下。被害人李某此时更是暴跳如雷,又回屋提了一床被子,叫嚣着要把其父捂死,并四次向李父扑来,均被李父躲开,这时,李父已退让到院门外的小巷路上(当时街道无人),当被害人李某第五次扑来时,李父举刀相挡,结果刀刺中李某右胸,致其当场倒地死亡,后李父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材料送到检察院,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理由是:李父在遭到被害人李某攻击时,一直采取忍让躲避的方法,并退到院子门外。被害人四次扑向李父没有扑到,说明了李父采用的防卫措施是有效的。当时,院外街道上没有人,更没有围观者堵路,李父完全可以跑躲藏,但李父没有这样做,当被害人再次扑来时,李父举刀相向,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在防卫限度上,李父手中有刀,被害人手中只是被子,当时有被害人母亲在场,即使被害人想捂住死其父,那也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被害人致其父死亡的可能性很小,对这样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没有必要致其死亡。故李父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造成侵害人残废的结果,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认为本案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理由是:当李父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进行防卫时,李父对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持有的是“故意”心理状态。李父正是基于这种“故意”的防卫目的有意识地实施了防卫行为。对防卫行为的最终效果,李父所追求的是制止被害人的加害行为的继续。这种故意不同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发生了不法侵害重大死亡的后果,也是因为防卫人处在紧张对峙、激烈搏斗之际,对采取什么样防卫方式、造成多大损害才不过当,也都是瞬间的事情,李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刺杀死自己的儿子李某,甘落后对被害人李某的死亡结果有认识上的缺陷,属于疏忽大意中的过失。故应当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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