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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权权能的构建

 二,建立律师值班制度
 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后,犯罪嫌疑人通过怎样的程序来聘请辩护律师,我国刑诉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虽然表示愿意聘请律师,但由于不知道如何聘请,侦查人员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抵触心理,使他们不积极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愿传达到有关律师事务所,致使造成聘请律师的拖延,有的甚至根本无法聘请到律师,基于此,可以借鉴日本、英国、韩国等国的“律师值班制度”。在日本1990年建立起了该制度。具体作法是:在每个司法区域内由全国律师协会组成律师24小时轮流值班,当第一次被讯问或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会见律师要求的,可以通过拨打值班律师的电话,值班律师及时赶到现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首次免费法律咨询。当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由值班律师负责传达到律师协会,迅速给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传达给他指定委托的律师。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聘请到辩护律师,避免犯罪嫌疑人因聘请律师的拖延或聘请不到律师,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建立律师值班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可行性。具体可由全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在县级和市建立律师值班制度。
  第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特殊原因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的法律援助。这种法律援助是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一个人不能因贫穷或其他特殊原因,而被剥夺最起码的诉讼公正。因此在我国建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重要要求。但鉴于我国目前司法状况,不可能为所有无能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在下列情况应当由国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其一,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其二,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盲人或未成年人未聘请律师的;其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具体程序是:第一种情况由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由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给其指定辩护律师。第二三种情况由侦查机关报送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该法院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指定律师应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3日内作出。
  (二)赋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搜查、扣押时律师的在场权和签字权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和签字权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侦查权力的泛滥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职责。由于我国侦查模式的超职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方式的盛行,致使刑讯逼供已成为刑事司法文明的最大障碍,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增加侦查的透明性、公开性,赋予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和签字权,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赋予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也是许多国家通常作法。在我国刑诉法中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权,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合理性。具体程序是: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律师到场,在律师到场前不得进行讯问,讯问笔录,必须有律师签字,否则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要求律师在场,应该有犯罪嫌疑人作出书面放弃声明,这时,放弃声明附于讯问笔录之后,可以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
 第二,搜查、扣押时,律师的在场权和签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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