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某“处女卖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谈起——行政撤销权控制的基本问题探讨
征汉年
【摘要】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也是出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且同样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其追求的目标。行政行为不可改变力的有无不仅仅关系到法律的安定与进步、社会公益及公民私益的维护,更为重要的是,它还直接反映了两种迥然不同的法治观念。大体上来说,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在对待行政撤销权问题的制度构建:一是在理念上接纳对行政行为违法进行多元化效力评价的观念,分别对行政行为的无效、补正、追认及转换等制度做出规定,从而在外围上限制行政撤销权的行使。二是对被撤销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严格区分,明确肯定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将其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公共利益视为行政撤销权行使的内部界限。三是对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做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通过程序控制行政撤销权的行使。
【关键词】处女卖淫,行政处罚,撤销,制度构建
【全文】
从金某“处女卖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谈起——行政撤销权控制的基本问题探讨
引子
案情:2003年3月11日夜12时,江苏省苏北某市公安局110值班员,接到群众举报:市区温柔发廊涉嫌卖淫嫖娼。本辖区(城区公安分局)110接警人员及时赶到温柔发廊。此时,发廊大门紧闭,公安干警带领联防队员破门而入,在温柔发廊的里间,当场将同居一床2男2女带回公安机关。经审查:李某(女,19岁,理发师)交待与徐某某(男,25岁,司机)本想发生两性关系,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能发生。另一对男女:金某(女,21岁,理发师)与李某某(男,29岁,个体户)否认有两性关系,在公安干警的“诱惑”追问下,不情愿地承认了两人曾想发生过两性关系,也谈妥价钱。为此,城区公安分局对上述四人分别罚以3000元和5000元罚款。因金某在审查过程中,起初拒不承认卖淫,属于“认错”态度恶劣,对金某作出劳动教养6个月。 同月20日,市劳教所组织“劳教”的妇女进行定期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发现金某为处女;同时,金某也向管教干警反映:自己是受威胁利诱承认所谓的“卖淫嫖娼”的,并提出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城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劳教所的体检报告后,当日,撤销了对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解除了金某的劳动教养。 金某被“无故”劳教了10天,为此,金某向城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城区公安分局接到申请后,经过集体研究,认为请求赔偿理由不成立,并认为金某是“得了便宜又卖乖”,决定重新进行调查。经所谓调查后,认为金某与李某某存在“钱色交易”,并有“口淫”与“手淫”的可能存在。故此,再次对金某作出罚款3000元和劳动教养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某被再次劳动教养后,其父金某某聘请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并向有关媒体公布了“处女卖淫案”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现代快报》、江苏省电视台等都先后从不同角度作了报道。在媒体的“舆论监督”下,处女卖淫案搞得“满城风雨”。金某的父亲金某某向检察机关控告公安干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发现“处女卖淫”的理由不合常理,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但其父亲金某某向检察机关控告公安干警涉嫌滥用职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2003年9月 ,城区公安分局再次撤销了对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与金某及其父亲金某某搭成赔偿35000元的协议。